警醒!酒后骑车发生事故致朋友死亡 兴义一男子被判刑并赔偿92万余元
检察官疾呼:对醉驾司机说“不”,是自保更是救人
近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经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郑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的一个夜晚,与朋友聚餐时喝了不少酒的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朋友许某某回家,行驶至兴义市神奇东路某红绿灯路口时,郑某某因酒精麻痹,未能及时察觉前方路况并有效刹车,驾驶的摩托车高速撞上正在停车等候红灯的小型越野车尾部,随后又撞上一辆小型轿车。巨大的冲击力瞬间将摩托车后座的被害人许某某抛甩出去,造成其严重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个鲜活的生命,在醉驾引发的碰撞中戛然而止。经交警大队经依法调查后认定:郑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履职】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证据,认定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时,了解到被告人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遂告知被害人家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5年6月25日,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死者家属因被害人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这起发生于凌晨的惨烈事故,不仅瞬间摧毁了两个幸福家庭的圆满,更以鲜血淋漓的方式,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醉驾猛于虎,搭乘醉驾车辆无异于将自身置于悬崖边缘!
郑某某案绝非孤例,其背后折射出的醉驾顽疾及其带来的毁灭性后果,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刻警醒:
1.醉驾是悬在头顶的“夺命之剑”
对醉驾者而言,醉驾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旦醉驾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醉驾肇事致人死亡,面临的民事赔偿数额巨大且必须自行承担,这对于绝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无异于天文数字,足以让肇事者及其家庭陷入长期甚至终身的沉重债务泥潭,生活质量一落千丈。
2. 切勿将生命托付给“失控的刀锋”
对搭乘醉驾车辆的人而言,明知驾驶人饮酒仍选择搭乘,就是主动将自己置于极度危险的境地,侥幸搭乘的一次选择,可能换来的是个人健康的永久丧失,甚至生命的终结,留给家人的是无尽的悲痛与破碎的生活。
我们郑重呼吁:
一、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安宁,决不触碰酒驾醉驾红线!切勿心存侥幸,酒后不驾车,若需用车应主动选择代驾、出租车等安全方式回家,这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二、决不搭乘酒驾醉驾车辆!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可托付给被酒精麻痹的人,切勿碍于情面或贪图一时便利,而将宝贵的生命置于险境。
来源: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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