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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场监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经营行为提示

2020年02月19日 08:07:09来源:兴义市场监管 作者:

  广大农贸市场开办者、市场内经营主体:

  按照《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实行管控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11号)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加工销售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作如下提示:

  一、疫情防控工作方面

  一是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入口处设置疫情防控宣传点,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对进入农贸市场人员开展体温监测,并按要求配带口罩,如体温监测存在发烧的,立即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电话:0859-3815961,对体温监测正常的人员,一律配带口罩进入市场,同时,做好入场人员的监测登记工作。

  二是市场开办者对市场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建立健全相关消毒记录。

  三是市场内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聚会,尽量减少外出,出门做好个人防护,从事食品加工前进行全面的清洗和消毒,若身体出现不适症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方面

  (一)市场开办者

  1.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

  2.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分局。

  3.建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每天对无产地检疫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入场抽样检测,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每日不得少于5批次。

  4.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市场内下水道通畅,无异味,无明显积水和曝露垃圾,在市场内设置带盖垃圾桶,并能满足使用需求。

  5.市场内车辆不存在乱停乱放的的情况,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入场食品经营者

  1.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加强健康管理。从事熟食制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注重个人卫生。从事熟食制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配带好帽子、口罩、手套,着装干净、整洁,不配带首饰。

  4.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对经营场所进行不定期打扫、清洗、消毒,确保整个场所干净、整洁,无污物。

  5.保证销售食品质量。不存放、不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霉变生虫食品,污秽不洁食品。

  6.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储存条件要求冷冻冷藏的,温度应当符合要求。

  7.“三防”设施齐全,保证食品安全。做好防蝇、防鼠、防尘工作,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裸露食品应当加膜、加盖。

  8.肉及肉类制品,需经检验检疫合格。销售鲜猪肉,应当“两证两章”齐全。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市场开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未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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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场监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经营行为提示

兴义市场监管 | 2020年02月19日 08:07:09 | 

  广大农贸市场开办者、市场内经营主体:

  按照《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公共场所和公共活动实行管控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2020】11号)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加工销售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作如下提示:

  一、疫情防控工作方面

  一是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入口处设置疫情防控宣传点,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对进入农贸市场人员开展体温监测,并按要求配带口罩,如体温监测存在发烧的,立即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电话:0859-3815961,对体温监测正常的人员,一律配带口罩进入市场,同时,做好入场人员的监测登记工作。

  二是市场开办者对市场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建立健全相关消毒记录。

  三是市场内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自觉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聚会,尽量减少外出,出门做好个人防护,从事食品加工前进行全面的清洗和消毒,若身体出现不适症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方面

  (一)市场开办者

  1.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

  2.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管分局。

  3.建立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每天对无产地检疫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开展入场抽样检测,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每日不得少于5批次。

  4.保持市场内环境卫生整洁,市场内下水道通畅,无异味,无明显积水和曝露垃圾,在市场内设置带盖垃圾桶,并能满足使用需求。

  5.市场内车辆不存在乱停乱放的的情况,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入场食品经营者

  1.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只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加强健康管理。从事熟食制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注重个人卫生。从事熟食制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配带好帽子、口罩、手套,着装干净、整洁,不配带首饰。

  4.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对经营场所进行不定期打扫、清洗、消毒,确保整个场所干净、整洁,无污物。

  5.保证销售食品质量。不存放、不销售“三无”食品、过期食品、霉变生虫食品,污秽不洁食品。

  6.严格按照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储存条件要求冷冻冷藏的,温度应当符合要求。

  7.“三防”设施齐全,保证食品安全。做好防蝇、防鼠、防尘工作,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设施,裸露食品应当加膜、加盖。

  8.肉及肉类制品,需经检验检疫合格。销售鲜猪肉,应当“两证两章”齐全。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市场开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未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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