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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场监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餐饮服务开(复)业经营提示

2020年02月19日 08:04:08来源:兴义市场监管 作者:

  广大餐饮服务经营主体:

  为有效防止新冠肺炎感染肺炎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餐饮服务行业全面开业经营之际,特作如下提示: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员工管理

  1.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对拟上岗从业人员在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进行排查,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不应返程返岗。

  2.每日对所有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落实体温监测等晨检制度,做好记录和建档,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3.所有上岗员工必须配戴口罩、帽子,并按要求及时更换口罩,废弃口罩应按相关规定安全处置。从业人员在制作食物前、餐前便后、接触垃圾或其它与加工食物无关动作后,应按规定清洗手部,保持个人卫生。

  (二)经营场所管理

  1. 保持加工场所清洁、换气通风。

  2.每日对供餐场所、操作间、设施设备、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三)就餐管理

  1.倡导小餐馆开展无接触配送外卖服务,尽量减少堂食,严防就餐群体聚集。

  2.采取餐盒外带、分餐配送的,盛放食品的容器应经过消毒,运输设备要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

  (四)禁止性规定

  严禁加工售卖野生动物及产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畜禽。

  (五)对75座以上的餐馆,要对前来就餐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若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积极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顾客进店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形成档案管理,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有效的)。

  二、加强食品安全常态化管理

  (一)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登记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量化等级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从业人员管理

  1.督促从业人员每日做好健康检查,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严格洗手消毒,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不留长指甲、凃指甲油,不佩戴首饰,不穿拖鞋上岗,头发完全包裹在帽子内。

  2.双手直接接触食品和端盘上菜时,必须清洗干净,配带手套,不得边收钱边接触食物。

  (三)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1.餐饮服务经营者实行“前餐后厨”,完善“明厨亮灶”建设。

  2.确保餐馆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安装灭蝇灯、纱门、纱窗、塑料门帘或风幕机、防

  尘罩。

  4.店内桌椅摆放整齐,配备带盖的垃圾桶,对餐厨废弃物合理收集、存放,容器加盖,签订相关处理协议,并按要求进行合理化处理。

  5.食品加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天经营结束后必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四)食品制作加工,严格规范操作

  1.冷冻、冷藏食物做到生熟分开,肉类与蔬菜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食物必须加膜或加盖,不得使用有色塑料袋盛装食品。

  2.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餐饮具及时清洗消毒,并采取保洁措施。

  (五)严格原料采购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材质量安全

  1.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采购原料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拒绝采购“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杜绝使用回收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3.不在食品制作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三)未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回收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三无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罂粟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服务经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2.从业人员操作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3.餐馆内外环境卫生不干净、不整洁;

  4.食品制作加工未严格规范操作;

  5.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建立查验记录的;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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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场监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餐饮服务开(复)业经营提示

兴义市场监管 | 2020年02月19日 08:04:08 | 

  广大餐饮服务经营主体:

  为有效防止新冠肺炎感染肺炎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餐饮服务行业全面开业经营之际,特作如下提示: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员工管理

  1.各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对拟上岗从业人员在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进行排查,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不应返程返岗。

  2.每日对所有员工进行健康检查,严格落实体温监测等晨检制度,做好记录和建档,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3.所有上岗员工必须配戴口罩、帽子,并按要求及时更换口罩,废弃口罩应按相关规定安全处置。从业人员在制作食物前、餐前便后、接触垃圾或其它与加工食物无关动作后,应按规定清洗手部,保持个人卫生。

  (二)经营场所管理

  1. 保持加工场所清洁、换气通风。

  2.每日对供餐场所、操作间、设施设备、周边环境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三)就餐管理

  1.倡导小餐馆开展无接触配送外卖服务,尽量减少堂食,严防就餐群体聚集。

  2.采取餐盒外带、分餐配送的,盛放食品的容器应经过消毒,运输设备要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

  (四)禁止性规定

  严禁加工售卖野生动物及产品,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畜禽。

  (五)对75座以上的餐馆,要对前来就餐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若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积极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顾客进店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制定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形成档案管理,登记至少一名就餐客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有效的)。

  二、加强食品安全常态化管理

  (一)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登记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量化等级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从业人员管理

  1.督促从业人员每日做好健康检查,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严格洗手消毒,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不留长指甲、凃指甲油,不佩戴首饰,不穿拖鞋上岗,头发完全包裹在帽子内。

  2.双手直接接触食品和端盘上菜时,必须清洗干净,配带手套,不得边收钱边接触食物。

  (三)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1.餐饮服务经营者实行“前餐后厨”,完善“明厨亮灶”建设。

  2.确保餐馆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安装灭蝇灯、纱门、纱窗、塑料门帘或风幕机、防

  尘罩。

  4.店内桌椅摆放整齐,配备带盖的垃圾桶,对餐厨废弃物合理收集、存放,容器加盖,签订相关处理协议,并按要求进行合理化处理。

  5.食品加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每天经营结束后必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四)食品制作加工,严格规范操作

  1.冷冻、冷藏食物做到生熟分开,肉类与蔬菜分开,成品与半成品分开,食物必须加膜或加盖,不得使用有色塑料袋盛装食品。

  2.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餐饮具及时清洗消毒,并采取保洁措施。

  (五)严格原料采购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材质量安全

  1.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采购原料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拒绝采购“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杜绝使用回收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3.不在食品制作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三)未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回收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三无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罂粟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服务经营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2.从业人员操作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3.餐馆内外环境卫生不干净、不整洁;

  4.食品制作加工未严格规范操作;

  5.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建立查验记录的;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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