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典型案例:有钱不还代价大
黄某拒执罪案宣判现场。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4)黔义民初字第366、1004、1005、100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令被告黄某及其妻蔡某某共同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黄某及其妻蔡某某共同偿还冯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黄某偿还冯某某借款本金13万元、黄某及其妻蔡某某共同支付郑某某建房工程款1.2万元。上述四份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冯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先后于2014年7月、2014年9月、2015年10月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职权对黄某所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相关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调查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分别将自己位于兴义市碧云路郑屯政府宿舍对面的空地、门面出租给赵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年租金分别为8.8万元、2.2万元、3.8万元、2.8万元、4.5万元、16.8万元、1.2万元,合计40余万元。被告黄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从多名承租人处收取租金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