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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兴府通〔2016〕43号

为进一步明晰产权,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安全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间

自2016年8月22日起,兴义市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8月16日17时30分起停止受理由原市住建局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业务和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各类土地登记业务。2016年8月22日14时30分起,由兴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兴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兴市机编字〔2015〕1号)的要求,由兴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承担全市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兴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四、原依法颁发证书效力

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继续有效。原权证齐全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办公地点

兴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位于兴义市神奇东路61号,市国土资源局一楼大厅,系市政务中心分厅,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及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咨询电话:0859-3119200。

特此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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