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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那坡立交桥年内建成 兴义市政府发公告限令"钉子户"3日内搬迁

2013年03月12日 16:48:08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张宝珑 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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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那坡立交桥修建现场。(由湖南街往桔山方向拍摄。左上红箭头所指处为文中提到的阳光泌尿生殖医院)

 

    亮点黔西南讯  昨日,兴义市人民政府发出公告: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在今年年内建成,改善市民交通出行条件,现根据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限方翔户即日起3日内将位于延安路11号房屋内所有可动产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由拆迁公司拆除,逾期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由兴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兴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位于兴义市延安路11号(原兴义阳光泌尿生殖医院)方翔户房屋属于那坡立交桥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户。2009年7月以来,拆迁公司与方翔户就房屋拆迁补偿一事曾进行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方翔户不服该裁决书,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兴义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2月5日作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1)黔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方翔户因不服一审判决,逐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兴行终字第16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主要内容,即应补偿方翔房屋房地产评估价5305700.00元及按政策给付的各种补助、奖励、安置等费用,共计7620500.00元。补偿费以活期存折的方式支付方翔户。(本网张宝珑 江林摄影报道)

下附公告全文:

兴义市延安路11号房屋拆迁公告

    为加快兴义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兴义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兴义市那坡立交桥建设工程列入2009年兴义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位于兴义市延安路11号(原兴义阳光泌尿生殖医院)方翔户房屋属于那坡立交桥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户。

    2009年7月以来,拆迁公司与方翔户就房屋拆迁补偿一事曾进行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方翔户不服该裁决书,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兴义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2月5日作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1)黔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方翔户因不服一审判决,逐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兴行终字第16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主要内容,即应补偿方翔房屋房地产评估价5305700.00元及按政策给付的各种补助、奖励、安置等费用,共计7620500.00元。补偿费以活期存折的方式支付方翔户。

    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在今年年内建成,改善市民交通出行条件,现根据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限方翔户即日起3日内将位于延安路11号房屋内所有可动产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由拆迁公司拆除,逾期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由兴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兴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三月十日


我要评论

共有8条评论

匿名会员 IP: 1.206.64.*
发表于 2013-03-18 23:41:33
认可。现在法制,给面子、给做人尊严,给的补偿不少,房主应该适可而止,见好就收。
也听听房主的吧。
匿名会员 IP: 1.206.93.*
发表于 2013-03-16 19:43:48
兴义债务重,有多少钱来修建,修桥7个多亿呢?
匿名会员 IP: 119.1.108.*
发表于 2013-03-14 09:43:49
关键是,快修吧!
匿名会员 IP: 1.206.78.*
发表于 2013-03-13 16:08:03
原文由 天天 于 2013-03-12 19:30:59 发表:
“补偿方x房屋房地产评估价5305700.00元及按政策给付的各种补助、奖励、安置等费用,共计7620500.00元”。补偿费762.05万元,我认为比较合情合理了。那地段阳光泌尿生殖医院,好像原来是个餐馆,当时没有那么值钱。相关问题解决从2009年7月开始,2011年5月15日作出行政裁决,2013年2月5日作出兴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时间长达3年多。虽然体现了法制的程序,但是时间也太长了。
    那坡立交桥是城市形象,也是兴义市交通要道,现在那里乱糟糟的。市民百姓希望立交桥早日建成,出行方便、干净。
    方先生家也想开点,配合搬迁,如果认为补偿少了点,就当是给兴义市交通顺畅、给市民百姓出行方便,作个贡献。也建议有关部门执行时,尽量人性化点,让房主搬迁时有起码的做人尊严。毕竟,和谐,才是我们大家所希望看到的。
认可。现在法制,给面子、给做人尊严,给的补偿不少,房主应该适可而止,见好就收。
匿名会员 IP: 1.206.92.*
发表于 2013-03-13 12:39:53
760万,钱够多了,好多屌丝一辈子都挣不了那么多。别贪心不足蛇吞象。
匿名会员 IP: 119.1.98.*
发表于 2013-03-13 08:17:57
钱还是不少了,可以搬了
天天 IP: 1.206.90.*
发表于 2013-03-12 19:30:59
“补偿方x房屋房地产评估价5305700.00元及按政策给付的各种补助、奖励、安置等费用,共计7620500.00元”。补偿费762.05万元,我认为比较合情合理了。那地段阳光泌尿生殖医院,好像原来是个餐馆,当时没有那么值钱。相关问题解决从2009年7月开始,2011年5月15日作出行政裁决,2013年2月5日作出兴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时间长达3年多。虽然体现了法制的程序,但是时间也太长了。
    那坡立交桥是城市形象,也是兴义市交通要道,现在那里乱糟糟的。市民百姓希望立交桥早日建成,出行方便、干净。
    方先生家也想开点,配合搬迁,如果认为补偿少了点,就当是给兴义市交通顺畅、给市民百姓出行方便,作个贡献。也建议有关部门执行时,尽量人性化点,让房主搬迁时有起码的做人尊严。毕竟,和谐,才是我们大家所希望看到的。
匿名会员 IP: 1.206.90.*
发表于 2013-03-12 18:53:19
政府也是为了我们市民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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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那坡立交桥年内建成 兴义市政府发公告限令"钉子户"3日内搬迁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3月12日 16:48:08 | 张宝珑 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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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那坡立交桥修建现场。(由湖南街往桔山方向拍摄。左上红箭头所指处为文中提到的阳光泌尿生殖医院)

 

    亮点黔西南讯  昨日,兴义市人民政府发出公告: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在今年年内建成,改善市民交通出行条件,现根据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限方翔户即日起3日内将位于延安路11号房屋内所有可动产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由拆迁公司拆除,逾期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由兴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兴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位于兴义市延安路11号(原兴义阳光泌尿生殖医院)方翔户房屋属于那坡立交桥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户。2009年7月以来,拆迁公司与方翔户就房屋拆迁补偿一事曾进行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方翔户不服该裁决书,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兴义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2月5日作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1)黔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方翔户因不服一审判决,逐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兴行终字第16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主要内容,即应补偿方翔房屋房地产评估价5305700.00元及按政策给付的各种补助、奖励、安置等费用,共计7620500.00元。补偿费以活期存折的方式支付方翔户。(本网张宝珑 江林摄影报道)

下附公告全文:

兴义市延安路11号房屋拆迁公告

    为加快兴义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兴义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兴义市那坡立交桥建设工程列入2009年兴义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位于兴义市延安路11号(原兴义阳光泌尿生殖医院)方翔户房屋属于那坡立交桥建设拆迁红线范围内被拆迁户。

    2009年7月以来,拆迁公司与方翔户就房屋拆迁补偿一事曾进行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建设工程顺利推进,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后,方翔户不服该裁决书,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兴义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合议庭审理,于2013年2月5日作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1)黔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方翔户因不服一审判决,逐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兴行终字第16号终审判决书,维持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1年5月15日对方翔户房屋作出的兴迁裁字〔2011〕05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主要内容,即应补偿方翔房屋房地产评估价5305700.00元及按政策给付的各种补助、奖励、安置等费用,共计7620500.00元。补偿费以活期存折的方式支付方翔户。

    为确保那坡立交桥在今年年内建成,改善市民交通出行条件,现根据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限方翔户即日起3日内将位于延安路11号房屋内所有可动产搬迁完毕,将房屋交由拆迁公司拆除,逾期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由兴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兴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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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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