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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致人死亡 望谟男领刑食恶果

2015年05月25日 14:49:0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代志兴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驾驶贵EE9562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乡道“纳巧线”18公里加400米处卸货物时,车辆向前滑行135米后侧翻在路面上,造成正在车辆货箱内装载货物的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望谟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韦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作业人员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后,被告人韦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停放,致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韦某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韦某在案发时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代志兴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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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致人死亡 望谟男领刑食恶果

亮点黔西南 | 2015年05月25日 14:49:03 | 代志兴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韦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驾驶贵EE9562号轻型自卸货车在乡道“纳巧线”18公里加400米处卸货物时,车辆向前滑行135米后侧翻在路面上,造成正在车辆货箱内装载货物的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望谟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韦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作业人员韦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后,被告人韦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停放,致被害人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韦某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韦某在案发时主动打电话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代志兴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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