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蒙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蒙某、王某与谢某(已判刑)在望谟县复兴镇团结路太阳岛发屋外,因谢某向发屋职工杨某索要手机打电话被拒绝后,谢某便动手打杨某。被告人蒙某、王某见状就与谢某一起追打杨某。当追至发屋一楼楼梯拐弯处时,杨某被王某拉住衣服。被告人蒙某和谢某持刀砍击及殴打杨某,造成杨某左侧顶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右肩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蒙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代志兴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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