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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法院办理首例《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纠纷案

2021年01月22日 09:54:32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陈伯海

  1月19日,晴隆县花贡人民法庭当庭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黄某因不能举证证实与丈夫王某的夫妻感情破裂,被法庭当庭判决不准离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晴隆县法院首例适用该法典判决的离婚案件。

  据了解,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在2014年认识并自由恋爱, 2015年后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于2016年3月21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同年9月18日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便相约外出务工,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底,双方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口角,原告黄某便以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分别用电话联系双方进行沟通,得知原告提出离婚,只是觉得被告的家庭观念淡薄,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因而对王某心灰意冷,被告也表示自己并不想离婚。但双方却固执已见,不肯共同到法庭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介绍说,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在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后才同居生活,且同居期间共同生育子女。子女出生后,双方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至今已6年有余。婚后为了家庭生活更舒适,双方合意外出务工改善生活环境,这些事实说明原被告之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家庭关系比较稳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双方所育子女正处于需要父母关心、爱护时期,双方应当从子女利益及家庭和谐出发,珍惜夫妻感情,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消除分歧意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对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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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法院办理首例《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纠纷案

亮点黔西南 | 2021年01月22日 09:54:32 | 陈伯海

  1月19日,晴隆县花贡人民法庭当庭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黄某因不能举证证实与丈夫王某的夫妻感情破裂,被法庭当庭判决不准离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晴隆县法院首例适用该法典判决的离婚案件。

  据了解,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在2014年认识并自由恋爱, 2015年后开始同居共同生活,于2016年3月21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同年9月18日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双方便相约外出务工,期间二人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20年底,双方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口角,原告黄某便以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分别用电话联系双方进行沟通,得知原告提出离婚,只是觉得被告的家庭观念淡薄,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因而对王某心灰意冷,被告也表示自己并不想离婚。但双方却固执已见,不肯共同到法庭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介绍说,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在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系自由恋爱后才同居生活,且同居期间共同生育子女。子女出生后,双方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至今已6年有余。婚后为了家庭生活更舒适,双方合意外出务工改善生活环境,这些事实说明原被告之间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家庭关系比较稳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双方所育子女正处于需要父母关心、爱护时期,双方应当从子女利益及家庭和谐出发,珍惜夫妻感情,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加强沟通与理解,消除分歧意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对原告黄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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