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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狗咬人 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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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

亮点黔西南讯 3月3日,贵州省晴隆县沙子司法所联合派出所成功化解一起因饲养动物咬伤路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纠纷当事人系沙子镇保家村某组村民吴某(女)和陆某某(男),3月2日,吴某的女儿龚某某在放学回家路上被陆某某家饲养的狗咬伤,开始在沙子镇卫生院按照医生建议打狂犬疫苗,吴某不放心又带女儿到晴隆县人民医院输血清,共支出治疗相关费用1200元,要求陆某支付时,陆某某称不能确定是自己家的狗咬伤的,双方达不成共识。遂即吴某到派出所报警,要求进行调处。

为化解矛盾,派出所及时联系司法所对该案件进行调处,在听取事情的缘由后,司法所负责人对双方当事人讲解了《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派出所民警用“远亲不如近邻”、“动物咬人属意外”等道理从情感上疏导劝说双方当事人。

经过说“法”与“理”,双方达成共识,在司法所负责人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因饲养的动物咬伤路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圆满划上了句号。
(胡曰坤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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