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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以“调解化纠纷 真情促和谐”为抓手 着力提升案件调解服务水平

亮点黔西南 今年以来,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调解化纠纷,真情促和谐”为抓手,着力提升案件调解服务水平。在案件调解工作中,我院以促进和谐劳动人事关系为核心,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原则,努力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有效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2014年6月17日,我院又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6月17日,申请人蒋某和被申请人贞丰县三河煤矿委托代理人杨某一起到贞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请求仲裁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1日受聘于贞丰县三河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3年11月25日凌晨4时左右,申请人在贞丰县三河煤矿井下采煤工作面,进行采煤作业时,因发生片帮,被垮落下的矸石砸伤,共住院18天。2013年12月4日,贞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之伤为工伤(贞人社工认决字[2013]28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014年3月31日经黔西南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九级的结论(NO:20140119)。仲裁院工作员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源头,重在基层”的方针,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和工伤保险政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及时化解矛盾。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陆万叁仟零柒拾伍元整(63075.00元)。扣除申请人借支的4000.0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伍万玖仟零柒拾伍元整(59075.00元)。支付时间:2014年6月17日一次性付清。

 

最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申请人蒋某激动地说:“通过调解,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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