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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司机”不假,“见义勇为”扯蛋

2012年06月05日 14:47:53来源:搜狐网 作者:

 

    高速路上遭遇突发事件,在生命最后时刻凭借顽强毅力和过硬技术,保全乘客生命安全,被网友们称为“最美司机”的杭州长运集团客车司机吴斌,近日受到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被追授为“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称号。见义勇为基金会向其家属颁发了荣誉证书和20万元奖金。(6月4日《新京报》)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吴斌驾驶大客,在高速路行驶,一块数斤重的铁片从空中飞落,击碎车辆前挡风玻璃后砸中吴斌腹部和手臂,导致其三根肋骨被撞断,肝脏被击碎。吴斌强忍剧痛,镇定地完成换挡、刹车等一系列安全操作,将车缓缓靠边停好,开启双蹦灯、打开车门,安全疏散旅客, 自己却因伤势过重,离开人世。
    毫无疑问,吴斌具有一个优秀驾驶员的心理品质和大客司机的职业素养,其“生命不息,履职不止”的精神,在全国范围来讲也是非常突出的。因此,网友们称其为“最美司机”当之无愧,若能被有关部门追认为“全国劳动模范”,并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也应该没有问题。另外,由于他在工作中献身,属于工伤死亡无疑,其家属从社会保险中获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他的行为为所在单位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在单位现给予其家属一套房的重奖和其他待遇,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他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个司机的职责,属于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这就有点扯蛋了。
    现在,关于见义勇为的全国性专项立法还是空白,但几乎所有省份都有了自己的见义勇为奖励条例或办法。这些地方立法基本上都为“见义勇为”下了定义。本案所在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即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也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各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所下的定义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无一例外地都将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排除在外。
    为什么只要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哪怕在主观要件上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客观要件上存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呢?原因在于,见义勇为的本质就在那个“义”字,属于高尚的道义行为,即法定职责上并没有义务这么做,但他做了,值得大力表彰和奖励。这里的“法定职责”包括法律规定的职责义务,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例如,一个警察勇斗多名歹徒,挽救了上百人的生命,最后光荣献身,可荣立特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却不能颁给见义勇为奖,因为他这是履职行为。再如公司老板的贴身保镖,为救老板而英勇献身,也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样因为是履职行为;但如果被救者不是他的老板,也不是他的亲人,就可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任何事物都有自己质的规定性,最优秀的履责行为,会有相应的表彰方法(例如最优秀的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而不必穿凿附会地借助于认定见义勇为来表彰。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真正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行为人,在本人主动申报时,常遭到见义勇为基金会百般刁难,一会儿这个条件不符,一会儿那个条件欠缺,认定起来真难;可一旦某人因其他突出事迹成了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英雄后,见义勇为基金会就主动借此事为自己脸上贴金,基本条件符不符,也不去考虑了。
    我今天早上在相关新闻下评论,说吴斌的行为不成立见义勇为。虽大多数网友同意我的分析,但也有部分网友对我有误解。有的网友指责我说,救了20多人的命还不是见义勇为,什么是见义勇为?还有的说,现在好不容易出现这么好的一个英雄,你这是亵渎英雄;还有的说,人家做好事人都死了,其家属因此得到点物质和精神的待遇,你怎么就这么小肚鸡肠呢!
    我只能说,吴斌也是我心目中的英雄,也是一名最美司机,也能授予“全国劳动模范”之类的荣誉称号,吴斌的家属理应获得相应的待遇,并受到社会持续的关注,让英雄的家属的后续生活能有保障,但在法律上,他的行为不成立见义勇为,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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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司机”不假,“见义勇为”扯蛋

搜狐网 | 2012年06月05日 14:47:53 | 

 

    高速路上遭遇突发事件,在生命最后时刻凭借顽强毅力和过硬技术,保全乘客生命安全,被网友们称为“最美司机”的杭州长运集团客车司机吴斌,近日受到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表彰奖励,被追授为“杭州市见义勇为勇士”称号。见义勇为基金会向其家属颁发了荣誉证书和20万元奖金。(6月4日《新京报》)
    事情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吴斌驾驶大客,在高速路行驶,一块数斤重的铁片从空中飞落,击碎车辆前挡风玻璃后砸中吴斌腹部和手臂,导致其三根肋骨被撞断,肝脏被击碎。吴斌强忍剧痛,镇定地完成换挡、刹车等一系列安全操作,将车缓缓靠边停好,开启双蹦灯、打开车门,安全疏散旅客, 自己却因伤势过重,离开人世。
    毫无疑问,吴斌具有一个优秀驾驶员的心理品质和大客司机的职业素养,其“生命不息,履职不止”的精神,在全国范围来讲也是非常突出的。因此,网友们称其为“最美司机”当之无愧,若能被有关部门追认为“全国劳动模范”,并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也应该没有问题。另外,由于他在工作中献身,属于工伤死亡无疑,其家属从社会保险中获得工伤死亡保险待遇;他的行为为所在单位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在单位现给予其家属一套房的重奖和其他待遇,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认为,他的行为“已经超越了一个司机的职责,属于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这就有点扯蛋了。
    现在,关于见义勇为的全国性专项立法还是空白,但几乎所有省份都有了自己的见义勇为奖励条例或办法。这些地方立法基本上都为“见义勇为”下了定义。本案所在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即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也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各地方立法对见义勇为行为所下的定义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无一例外地都将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排除在外。
    为什么只要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哪怕在主观要件上是“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客观要件上存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呢?原因在于,见义勇为的本质就在那个“义”字,属于高尚的道义行为,即法定职责上并没有义务这么做,但他做了,值得大力表彰和奖励。这里的“法定职责”包括法律规定的职责义务,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职责义务。例如,一个警察勇斗多名歹徒,挽救了上百人的生命,最后光荣献身,可荣立特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却不能颁给见义勇为奖,因为他这是履职行为。再如公司老板的贴身保镖,为救老板而英勇献身,也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同样因为是履职行为;但如果被救者不是他的老板,也不是他的亲人,就可能认定为见义勇为。任何事物都有自己质的规定性,最优秀的履责行为,会有相应的表彰方法(例如最优秀的劳动者可被认定为全国劳动模范),而不必穿凿附会地借助于认定见义勇为来表彰。
    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真正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行为人,在本人主动申报时,常遭到见义勇为基金会百般刁难,一会儿这个条件不符,一会儿那个条件欠缺,认定起来真难;可一旦某人因其他突出事迹成了全国人民心目中的英雄后,见义勇为基金会就主动借此事为自己脸上贴金,基本条件符不符,也不去考虑了。
    我今天早上在相关新闻下评论,说吴斌的行为不成立见义勇为。虽大多数网友同意我的分析,但也有部分网友对我有误解。有的网友指责我说,救了20多人的命还不是见义勇为,什么是见义勇为?还有的说,现在好不容易出现这么好的一个英雄,你这是亵渎英雄;还有的说,人家做好事人都死了,其家属因此得到点物质和精神的待遇,你怎么就这么小肚鸡肠呢!
    我只能说,吴斌也是我心目中的英雄,也是一名最美司机,也能授予“全国劳动模范”之类的荣誉称号,吴斌的家属理应获得相应的待遇,并受到社会持续的关注,让英雄的家属的后续生活能有保障,但在法律上,他的行为不成立见义勇为,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认定,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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