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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积极推进“医疗救助”惠百姓

亮点黔西南讯 为切实解决好兴仁县特困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安龙县医疗保障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49号令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218号)相关规定,安龙县民政、财政、人社、卫计、保险监管等部门协作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医疗救助”, 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据了解,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十类人员,分别是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者、肇事肈祸的精神障碍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为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底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患病治疗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患者;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按不同的救助标准,采取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四种方式。其中,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开展救助,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的50%。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医疗救助本着为民、利民、便民、及时原则,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认真做好申请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简化审核审批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时唯唯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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