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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住楼房让80老母住牛棚 老人状告不孝子

2014年07月24日 16:44:00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裴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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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巡回审理现场。

亮点黔西南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应然之义,亦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黔西南州安龙县某村却发生了一起咄咄怪事,儿子住在环境优越的楼房,却让老母亲却住在楼房旁的牛圈。两年后,愤怒的老母亲将不孝子告上法庭。

现年82岁的沈某某丈夫早逝1999年经分家协议确定,由长子陈某某负责赡养沈某某。与陈某某一家共同生活期间,母子之间常因生活琐事摩擦不断。两年前,陈某某以老母亲经常无端辱骂其家人为由,让老母亲住进了楼房旁边的牛圈,并将老母亲的被褥、餐具等物品一并搬进牛圈,拒绝照顾老母亲的饮食起居。就这样,沈某某在污物遍地的牛棚一住就是两年。近期以来,随着雨季的来临,牛棚又存在严重漏雨的问题,牛棚外大雨一下,牛棚内小雨不断,沈某某的被褥等物品全被雨水浇湿,老人的生活出现极度困难,而陈某某对此熟视无睹,其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经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果,沈某某一纸诉状将儿子陈某某告到安龙县人民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立案后,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为加强法制教育,同时方便当事人诉讼,决定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到当事人村组家中进行巡回审理,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014年7月23日,由安龙县法院副院长韦才斌亲自带领5名法官以及1名人民陪审员到陈某某家中开展巡回审理及调解工作,同时邀请了村组干部4名到巡回现场对纠纷进行联动调解,安龙县电视台到场对审判及调解活动进行了录制,该村30多位村民参加了庭审旁听。

在巡回审理中,法官及陪审员认真倾听了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陈述与辩解,充分查明了被告陈某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事实。但被告仍然拒不同意履行赡养义务,在提起老母亲曾辱骂过自己时,更是满腹怨气,情绪激动。庭审后,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判决虽易,矛盾彻底化解不易,强行判决虽能从法律层面制裁被告,但其母子之间的关系却无法弥合,甚至可能因为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进一步加剧双方的矛盾,本案更适宜调解处理,只有被告发自内心赡养老人,才能确保老人能脱离老无所依的困境。

庭审后,韦才斌副院长与承办法官在村组干部的协同下,着力开展案件调解工作,充分与当事人真诚沟通,同时向被告陈某某阐明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应尽义务的道理,同时聊起了被告年少时家庭条件艰苦,母亲含辛茹苦将被告拉扯长大的话题,被告强硬态度逐步发生转变,在法官的引导下反省了自己的错误。经过大家一个下午的努力,最终促成了本案调解结案,被告陈某某同意每年给付母亲沈某某玉米500斤、稻谷500斤,每月生活费100元,母亲今后的医疗费及生养死葬也由陈某某全部负责,同时承诺改善母亲的居住环境,将母亲迁出牛棚,今后要好好赡养老母亲。

在人民陪审员及村组干部、村民的见证下,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并领取了《调解书》,调解协议已当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桩疑难赡养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裴关宇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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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住楼房让80老母住牛棚 老人状告不孝子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7月24日 16:44:00 | 裴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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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巡回审理现场。

亮点黔西南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应然之义,亦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但在黔西南州安龙县某村却发生了一起咄咄怪事,儿子住在环境优越的楼房,却让老母亲却住在楼房旁的牛圈。两年后,愤怒的老母亲将不孝子告上法庭。

现年82岁的沈某某丈夫早逝1999年经分家协议确定,由长子陈某某负责赡养沈某某。与陈某某一家共同生活期间,母子之间常因生活琐事摩擦不断。两年前,陈某某以老母亲经常无端辱骂其家人为由,让老母亲住进了楼房旁边的牛圈,并将老母亲的被褥、餐具等物品一并搬进牛圈,拒绝照顾老母亲的饮食起居。就这样,沈某某在污物遍地的牛棚一住就是两年。近期以来,随着雨季的来临,牛棚又存在严重漏雨的问题,牛棚外大雨一下,牛棚内小雨不断,沈某某的被褥等物品全被雨水浇湿,老人的生活出现极度困难,而陈某某对此熟视无睹,其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经村组干部多次调解无果,沈某某一纸诉状将儿子陈某某告到安龙县人民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立案后,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为加强法制教育,同时方便当事人诉讼,决定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到当事人村组家中进行巡回审理,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014年7月23日,由安龙县法院副院长韦才斌亲自带领5名法官以及1名人民陪审员到陈某某家中开展巡回审理及调解工作,同时邀请了村组干部4名到巡回现场对纠纷进行联动调解,安龙县电视台到场对审判及调解活动进行了录制,该村30多位村民参加了庭审旁听。

在巡回审理中,法官及陪审员认真倾听了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陈述与辩解,充分查明了被告陈某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事实。但被告仍然拒不同意履行赡养义务,在提起老母亲曾辱骂过自己时,更是满腹怨气,情绪激动。庭审后,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判决虽易,矛盾彻底化解不易,强行判决虽能从法律层面制裁被告,但其母子之间的关系却无法弥合,甚至可能因为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进一步加剧双方的矛盾,本案更适宜调解处理,只有被告发自内心赡养老人,才能确保老人能脱离老无所依的困境。

庭审后,韦才斌副院长与承办法官在村组干部的协同下,着力开展案件调解工作,充分与当事人真诚沟通,同时向被告陈某某阐明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应尽义务的道理,同时聊起了被告年少时家庭条件艰苦,母亲含辛茹苦将被告拉扯长大的话题,被告强硬态度逐步发生转变,在法官的引导下反省了自己的错误。经过大家一个下午的努力,最终促成了本案调解结案,被告陈某某同意每年给付母亲沈某某玉米500斤、稻谷500斤,每月生活费100元,母亲今后的医疗费及生养死葬也由陈某某全部负责,同时承诺改善母亲的居住环境,将母亲迁出牛棚,今后要好好赡养老母亲。

在人民陪审员及村组干部、村民的见证下,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并领取了《调解书》,调解协议已当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桩疑难赡养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裴关宇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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