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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冤案幕后检察官:办错案伤害很大 不可原谅

(原标题:“了解案情后,我心里就有数了”)

 “了解案情后,我心里就有数了”

张飚退休前是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被认为是浙江冤案平反的“幕后英雄”

浙江叔侄冤案“幕后”检察官张飚称当时七八成把握翻案,认为办错案不可以原谅

十天前,3月26日,浙江省高院纠正一起错案,背负“强奸杀人”罪名、已服刑近十年的张高平、张辉叔侄被宣布无罪。

叔侄二人当年被判刑后,2005年张高平被送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其间张高平一直喊冤,并引起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飚、魏刚等人重视。张飚他们分析案情后,一直坚持帮助申诉。他们的努力被认为是叔侄冤案能够平反的“催化剂”。

“他跟别人不一样”

新京报:你是什么时候了解到张高平的冤情的?

张飚:2007年,我们检察院监所部门到下面巡视,发现了他的冤情。

我们监所检察官有个任务,每个月都要参加监所的狱情通气会,在会上,管教提出,有这么一个犯人,情绪比较反常,很激动,老向别人诉说冤情。他的情绪容易影响别的服刑人员的改造。他们希望检察官能帮助做些工作。

新京报:张高平怎么引起了你们的注意?

张飚:我们发现,张高平这个人从来不要求减刑,符合减刑条件,他也不要求。他认为自己不是罪犯,罪犯才要求减刑。在监狱里,犯人见到我们,都要报告,自己叫什么名字,犯了什么罪……他从来不报告。他一直是这样一个状态。

新京报:当时就认为他可能存在冤屈吗?

张飚:我们当时主要从维护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角度,跟他谈话。

我们经常去,他就经常找到我们谈话,申诉冤情。接触多了,发现他跟别人不一样。别人也有喊冤的,作些安抚就平息了。但是他还是坚持。

新京报:你们是怎么帮助他申诉的?

张飚:刚开始收到申诉材料之后,就是向有关部门用“机要通道”寄送。寄了以后,没有消息。张高平就很着急,每次碰到我们就要问。

2008年,《民主与法制》发了篇文章,说的是河南一起凶杀案,后来平反了,提到一个证人叫袁连芳。正好张高平案里也有证人叫袁连芳。我们就很重视了,把有关情况向院里汇报。

我们进行了初查,获取了“两个”袁连芳的真实材料,然后向有关部门发函。(袁连芳后来被证实是协助警方诱供、逼供的“牢头”——编者注)

个人写信表明态度

新京报:帮助申诉,当时的把握有多大?

张飚:越往后,把握就越大。特别是发现袁连芳的问题之后,就更加坚定了我们的信心,认为这个案件是有问题的。

新京报:你后来还自己写信给浙江方面,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张飚:给他们寄了很多次材料,回答还是比较欠缺。后来我要退休了,就想督促一下,就写了信,就是想引起重视

新京报:以个人名义写信,比单位发公函更有力量吗?

张飚:单位也在发函。不过公函的形式只能简单说明情况,不会表明态度。我个人写信就会说,希望你们能够重视。说明我的态度,让对方知道这个案子存在问题。

新京报:你反映了多少次?你退休的时候,事情到什么程度了?

张飚:五六次。我2010年底退休,当时案子还是等待状态。

新京报:退休前,有没有去找张高平?

张飚:我去见过他,希望他坚持下去。

新京报:你退休之后,这个案子还有没有人管?

张飚:我们单位监所科的同事还在管,像魏刚科长,高晨啊,他们都在管。

新京报:为什么后来要让他找律师帮助?

张飚:事情拖的时间比较长了,他们承受的精神压力就比较大。后来我说,我们努力,你自己也努力。我就建议他哥哥找找律师。

新京报:你对翻案,当时的信心有多大?

张飚:了解案情之后,我心里就有数了。有个七八成把握。

错案“不可以原谅”

新京报:你们审查张高平案的材料的时候,发现了什么疑点?

张飚:其中有三个疑点,首先就是袁连芳。其次,警方在死者的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却并不是张高平叔侄的。最后是张高平的供述,他说女孩到杭州下的车,之后他们的车就上了高速路;此间进出收费站,时间很短,而作案需要时间。张高平曾提出可以调进出收费站的票据,但公安机关并未调取。

新京报:你有没有考虑,这些疑点为什么你们能发现,而当时办案人员没有发现?

张飚:这个不好说。我们也不能事后诸葛亮。当时办案人员怎么看,我们也不好评价。

新京报:你认为这个案子成为错案,哪儿出了问题?

张飚:首先是直接证据欠缺。通过看卷,我们发现能直接证明他们杀人的证据特别少,大量的是间接证据。证据链不太完整,有欠缺。第二个是DNA问题。这个问题在判决书上以及我们获取的材料上都能反映出来。

不过我们毕竟和案发地有距离,说三道四不太合适。他们自己评价比较合适。

新京报:案子现在才有结果,是不是等待时间有点长?

张飚:是有点长了。不过根据我们国家的体制,这个时间还算可以接受。很多冤假错案,都是经历了很多年。当然我们也希望尽可能快一点。

新京报:你认为办错案件可以原谅吗?

张飚:我觉得不可以原谅。因为错案造成的伤害,不仅是对本人,还对家庭、社会造成伤害。对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也产生负面影响。这个伤害是很大的。

如果有关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做错了,首先要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如果是非常严重的,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还是要严肃处理,用反面教材,来教育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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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18日,安徽人张辉和叔叔张高平驾车送货去上海,17岁的王某搭乘去往杭州。“二张”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二张”前往上海。而王某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害,“二张”被认为凶手。2004年杭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二审张辉被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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