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姓“公”勿私用,切莫在“车轮上”栽跟头!
近年来,公车私用现象得到遏制,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忘了公车姓“公”,把使用公车看成个人待遇和地位象征,公车私用现象时有发生。
在五一小长假即将来临之际,我们梳理了2017年以来发生的公车私用典型问题,以此警醒全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案为戒,“廉钟”长鸣,严守公车使用管理规定,切莫越了公私之界。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2017年1月至2月,安龙县笃山镇原党委书记陈某广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私自驾驶笃山镇政府公务车辆在安龙县笃山镇和新桥镇老家之间往返共计23天,产生费用6900元。2017年8月,陈某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使用公车费用由个人承担。
典型案例2
2018年4月,望谟县第三中学总务处主任杨某洪驾驶单位公务车从学校出发回老家打易镇过清明节,后返回学校。2018年6月,杨某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使用公车费用由个人承担。
典型案例3
2019年2月至3月,兴仁县大山乡原党委委员、县公安局大山派出所原所长李某,两次违规驾驶大山派出所公务车辆从大山回到兴仁家中,后返回大山上班。2019年12月,连同其他违纪问题,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使用公车费用由个人承担。
点评:所谓公车,顾名思义就是公家的车,指的是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只能在工作时使用。上述三个公车私用违纪案例中,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把公车当成免费的私家车,心存侥幸、顶风违纪,使用公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其本质是利用职务之便损公利私,最终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公车私用问题看似“小事”,实则事关党风政风,更关系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千万不可“小视”。公车姓“公”不姓“私”,反“四风”越往后要求越严、执纪越严。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务必引以为戒,切实增强纪律约束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公私分明化为行动自觉和行为习惯,坚决杜绝“车轮上的腐败”。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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