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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组建巡查机构制定巡察办法 织密监督网络

日前,黔西南州印发《州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巡察办公室,对所管理的县(市、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行巡察监督制度,推动监督再发力、再深化。

强化巡察领导。成立由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州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的州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为州委正县级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巡察工作的日常事务;设立若干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巡察员2-3名,承担巡察任务。建立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库,选择政治坚定、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身体健康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人才库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检察、信访等业务的专业干部。

聚焦巡察重点。巡察采取全面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巡察突出各级党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执行“六条纪律”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推动落实“两个责任”情况;遵守八项规定、《廉政准则》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情况等。专项巡察聚焦教育、医疗、住建、交通、环保等民生领域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以及商业交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有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等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财政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等的使用情况等。全面巡察每次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每次时间一般为20天左右。

明确巡察方式。巡察主要采取听取被巡察地区(单位)党委(党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对被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热点岗位、窗口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召开不同层次、范围有关会议;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调阅、复制、提取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对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严格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始终聚焦问题、全面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形成持续震慑。

规范巡察程序。通过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明确巡察对象、时间、内容、巡察组成员等,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书面通知被巡察地区(单位)党组织。巡察办负责统一收集巡察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送审签批后,分别移送相关单位处理,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对巡察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察,被巡察地区(单位)2个月内报告整改情况;根据整改反馈、有关问题线索办理等,提出是否进行复巡复察的意见。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州委常委会专题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注重成果运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也将参照在本县市区开展县市区巡察工作,组建县市区巡察办。

(黔西南州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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