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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民生监督工作不力的纪检干部将被召回问责

亮点黔西南讯 为进一步深化民生监督工作,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确保整治铸廉三年行动取得实效,近期,黔西南州纪委出台《黔西南州民生监督工作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民生监督工作和查处群众身边“四风”与腐败问题不力的纪检监察干部将被召回问责。

《办法》指出,民生监督工作干部召回管理坚持分级管理、重在预防、教育、纠偏和爱护,促进工作的原则。

《办法》明确,召回对象为具体负责民生监督工作的州纪委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分管领导。

《办法》明确了实行召回问责的五种情形:在省纪委年度考核或季度及月通报中名列倒数第一的,对州纪委分管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进行召回。在全省每次县市排名后15位或全州月通报连续二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县(市、区)分管领导进行召回。在全省每次县市排名后10位或全州月通报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对县(市、区)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进行召回。被省、州纪委通报批评的,视情况对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或分管领导进行召回。其他需要召回的情形。

《办法》规定,对各县(市、区)分管领导的召回,由州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州纪委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召回,由州纪委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州纪委分管领导、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的召回由州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建议。召回对象由州纪委常委会根据建议研究确定后,由分管领导对其开展谈心谈话。对被召回管理的干部,由州纪委、各县(市、区)纪委(纪工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根据被召回管理对象工作不力的原因,分别确定召回管理后教育、培训的方式。(黔西南州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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