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学习感悟
亮点黔西南讯 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
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8月19日,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得的提问。通过对《办法》的学习和就回答提记者问的了解,对《办法》有以下几点的感悟。
在当前个别地方环境污染加剧趋势下,出台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地区的治理工作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能够做到在党政机关领导上能够一碗水端平,实现党政同责,领导干部与一般干部同等责任,在决策中能够发扬民主,实现民主决策,减少“拍脑袋”决策现场的产生。
首先,追责对象,明确为党政领导干部。因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涉及环境问题时,做出主要决策的都是主要领导干部,所以追责对象明确为领导干部,一是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大。二是突出了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以往的责任人追究往往是政府被追究多,党委少,在《办法》中明确,党委和政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责任清单划分清晰。三是强调了党政同责,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共同承担责任,实现追责的全覆盖。对于以前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现象中,只追究了少数基层干部的情况有所不同,将直接追究党政决策领导干部的责任,将责任落实到领导,让决策的时候能够民主决策,以发展为核心,以群众利益为中心,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心,实现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
第二,追责的情形。一是明晰责任主体,并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在实践中利于增强追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转嫁、滑落,确保权责一致、责罚相当。二是抓住突出问题,强调了在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为设定为追责情形,不面面俱到。三是“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相结合。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旨在预防,加强领导干部的防范意识,让领导干部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防范生态损害的目的铭记于心,主要目的重在防患于未然。
第三,在用人方面。将生态环境保护和损害作为组织部门考核评价一个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形成了一系列的考核制度和体系。对于在生态环境和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干部,无论调离、提报或是退休都严格追责。
第四,追究方式。形成追究从严的精神,各种追究方式有机衔接,形成了一个责任追究链条。主要有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对以往的对于环境污染很多责任都是引咎辞职的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很多对环境造成损坏和恶劣影响的领导干部将受到党纪政纪法律的惩处。
第五,形成了机构分工协作、共同负责追责的实施机制。一是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二是建立了协作联动机制。三是设置了对启动和实施主体的追责条款。这将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等部门联合起来,对损害共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的追责将由多部门联合实施。
《办法》最后,明确了对《办法》实施的具体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宣传,让各级领导干部知晓,在生态环境领域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要让广大群众了解,监督干部认真执行。要强化问责,对出现责任追究的情形和问题,基层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追责到位,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纸老虎”。
相信在《办法》出台后,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力度将会得到加强。惩戒不是目的,预防才是根本。只有将保护生态环境是广大人民福祉的理念强化和牢记于决策者心中,并且将这种思想形成领导干部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行动,在行动中结出推进生态文明环境的希望之果。(王诗圣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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