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龙一公职人员被开除公职,原因是......
2018年5月7日晚,义龙新区郑屯镇卫生院工作员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郑屯镇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兴义市兴义大道时,撞向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杨某、路某,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后相继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9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王某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6月,王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并与郑屯镇卫生院解除聘用合同。
广大公职人员要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充分认识交通肇事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努力维护国家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义龙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纪法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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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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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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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廉洁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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