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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贿赂300多万 黔西南州教育局原副局长刘玉川受贿案一审宣判

  12月28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黔西南州教育局原副局长刘玉川受贿一案,当庭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玉川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缴的赃款17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44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玉川利用先后担任安龙县教育局副局长、局长,义龙新区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工程或项目的承包人或实施人共计17人在工程或项目承接、工程或项目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共计314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玉川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玉川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刘玉川有坦白、退缴部分赃款、认罪悔罪的从轻情节,决定对刘玉川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被告人刘玉川当庭承认自己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现场)

  据了解,该案是兴义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级别较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一件职务犯罪案件之一,兴义市法院组成由院长杨再官担任审判长的7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当天,黔西南州发改委、教育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干部职工及部分群众共150余人旁听庭审,直观感受职务犯罪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危害。通过“以案释法、以法析案”,让大家“零距离”接受直观现实的警示教育,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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