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一客车严重超载 司机被判危险驾驶罪!
近日,兴义市荣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荣某某被判决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2018年3月5日,荣某某驾驶贵ET05**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顶效镇某中学运载学生到兴义市某医院体检,行驶至兴义市兴义大道50米处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检查,贵ET05**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55人,实载77人,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涉嫌危险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且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最后,鉴于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法院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3项、第67条第3款、第72条等规定,判决荣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荣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我非常悔过,以后无论如何都不会再犯超载这种大错了。”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荣某某以身为例,告诫广大司机朋友要认真吸取前车之鉴的深刻教训,一定不要超员超载、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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