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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民通过微信朋友圈投诉反映“贵EU535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事项”的回复

关于市民通过微信朋友圈投诉反映“贵EU535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事项”的回复
 

  2018年9月12日,市民通过微信朋友圈反映了兴义市贵EU535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拒载的问题,接到这一舆情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经核实,2018年9月12日早上08时10分左右,兴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贵EU535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蒋长菊在幸福路接受了乘客的招揽,乘客的目的地到客运西站,在询问乘客目的地后索要15元的乘车费用,乘客提出异议后驾驶员拒绝为其服务。该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了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待租时启用空车标志,不得拒载”,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规定,对驾驶员蒋长菊拒载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贵EU535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蒋长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整改,写出书面检查;

  三、责成兴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认真履行企业管理责任,对驾驶员蒋长菊进行为期三日的学习;

  四、根据《兴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记分制度》给予当事驾驶员蒋长菊从业资格证计3分的处理。


兴义市道路运输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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