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一公职人员醉驾领刑
兴义市一公职人员醉酒驾驶被市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7月26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据了解,被告人毛某系兴义市某乡镇工作人员。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7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毛某酒后驾驶贵EHV700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第五中学往兴义大道方向行驶至那坡立交桥下行方向时,与被害人墙某驾驶的轿车追尾相撞后,又撞向道路中间的护栏,导致护栏碎片砸中被害人袁某统驾驶的面包车及被害人孙某驾驶的普通客车,造成四车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毛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42.4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毛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发后毛某百般自责,醉驾不仅让他丢了铁饭碗,更伤及了无辜,事已至此,即使再后悔也不能掩盖他犯罪的事实,愿大家以此事为诫,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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