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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执罪案 被告人“有钱不还”一审判刑2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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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现场。

2018年6月5日下午3时,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市法院大法庭公开对黄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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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宣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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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黄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顺与冯某某、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与郑某某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被起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四份民事判决书,判决黄顺偿还冯某某借款本金23万元、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支付郑某某工程款1.2万元。因被告人黄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冯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兴义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依法向黄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法院依职权对黄顺所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相关财产线索。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关于黄顺在兴义市桔山街道碧云路中段有门面出租、有数万元租金收入的反映,组织执行干警对张某某等七名门面承租人就门面出租方及租金支付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黄顺确与张某某等七名承租户签订有门面租赁合同,年租金约为二十余万元(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10%),且被告人黄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从多名承租人处收取租金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告人黄顺于2015年3月12日被法院依法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处罚。拘留期满后,被告人黄顺在继续收取租金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直逃避执行,导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未能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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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宣读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打击抗拒执行犯罪,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尤其是最高法院部署“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后,兴义市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先后开展了“春雷”、“夜鹰”、“剑指官赖”、“雷霆”、“金州风暴”等突击行动,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遁形。

在此兴义市人民法院正告广大被执行人: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逃避、规避执行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将面临拘留、罚款、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本次宣判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群众共计60余人参加,组织部分被执行人旁听了宣判。

(卢红军 刘梦)

编辑: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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