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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兴义市于2015年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经过对参保人员的信息采集、信息核对、待遇重算、清算等四个阶段的准备工作,11月,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到改革后的第一次养老金。

据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股负责人唐斌介绍,本次改革执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不同人员类别记发不同的退休养老金。所谓“老人”,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老人老办法遵循的是以前人社局所审批的工资为准,以此来进行发放,不再进行重算,但是参加今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中人”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14年以后退休的人员。中人所使用的办法是根据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的待遇计发标准执行,计发标准里面有两类办法,一个是新办法,二是老办法,遵循的是保低限高原则,如果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待遇为老办法,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则退休人员领取的是老办法,但是其中需要加上的是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一个风控比率,不同时间段退休的人员风控比率不同。“新人”是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新人启用的是新办法,根据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不同所计算出来的新待遇,新人所启用的新办法就不存在新老办法对比的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过渡期为10年,10年后办法中提到的“中人”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办法中涉及的“老人”、“中人”、和“新人”在过渡期结束,一同参加国家今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养老保险待遇随着改革的调整而变动。
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政企并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改变了原来由单位全部承担的情况;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增强了企业员工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同时根据办法规定,退休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在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可保留并继续缴纳,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正常离职或退休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其缴费年限也可保留并继续缴纳。
“机关保改革它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机关保改革实行以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险大于差别较大的矛盾,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和规则的公平,增强了所有参保人员的公平感和获得感。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贺敏说:“机关保的改革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能进能出人员合理流动的用人制度,进一步提升自我保障的意识”。
(王霞 张贤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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