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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创业有大福利啦!兴义开启微企扶持“3个15万”

支持政策

(一)创办扶持。对《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2012年2月8日)后创办,且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带动4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并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

(二)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清算、监管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4.5万元(不含贷款风险补偿金0.5万元,此项由省财政负责并已提取)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州、县三级财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支持各地采用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开展微型企业两年免费代账服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继续由农商行实施,农商行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4650万元以上。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和引导政府性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

(四)税费减免。税务部门对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措施,税收贡献激励落实由税务部门完成,同时报同级微企办,税务部门要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五)采取政策叠加扶持,加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将“3个15万元”政策叠加到本行业、本领域扶持的微型企业上,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扶持对象做大做强。在年度指标中划出部分指标用于政策叠加扶持,划出的指标由相应部门按规定的条件确定扶持发展对象,完成初审后报市微企办汇总,市微企办按照评审流程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1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4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2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

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属本人或本企业的提供权属证明,属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税务部门出据的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确定批发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4)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团市委收到申请资料后,完成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微企办。

市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如何获得申请机会?

时间:2017年7月7日——2017年7月15日

联系单位:共青团兴义市委(东风路67号A栋三楼)

联系电话:3222231

(共青团兴义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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