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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儿子不赡养七旬母亲 第一书记施法律武器调解

四个儿子不赡养七旬母亲  第一书记施法律武器调解
 
陈永贤  刘佰武
 
公开调解现场.jpg
公开调解现场。
 
近日,兴义市木贾办干沟村办公室门前的院子里,聚集了几十个学生、村民和村组干部,他们是来作鉴证的,也是来接受教育的。因为这天在这个院子里,进行着一场特殊的“调解会”。该村付家某、付家某、付家某、付家某等四兄弟不赡养75岁的母亲,第一书记刘佰武请来木贾办司法所所长李德萍及人民调解员夏国友、李应升、村主任王相华、村副主任陈勇、村治保主任郎元忠等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公开“调解”,用法律武器让四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让我们先看看这份调解协议书:
 
木贾街道办人民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邓家秀,女,1942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木贾办干沟村干沟组50号。
 
当事人1:付家某,男,56岁,汉族,农民,住兴义市木贾办干沟村干沟组。
 
当事人2:付家某,男,51岁,汉族,农民,住兴义市木贾办干沟村干沟组。
 
当事人3:付家某,男,48岁,汉族,农民,住兴义市木贾办干沟村干沟组。
 
当事人4:付家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兴义市木贾办干沟村干沟组。
 
案由:赡养纠纷
 
主要纠纷事实:
 
邓家秀老人生育有四个儿子:长子付家某,次子付家某,三子付家某,四子付家某。其丈夫去世后,四个儿子口头协议每年每人称150斤粮食给老人,老人自己留一块约2亩平地耕种。由于无耕种能力,遂让其子轮流耕种,每年支付老人250元租金。后在耕种过程中,由于支付租金不均,次子付家某以自己多付租金为由,拒绝称2年的粮食给老人。后老人在四子付家某家居住时与其发生小矛盾,遂引起家庭纠纷。
 
经各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邓家秀老人居住在四子付家某家,直至百年归天。
 
2、 长子付家某、次子付家某、三子付家某、四子付家某每年各称150斤玉米给老人邓家秀。每月各支付邓家秀老人50元生活费。
 
3、 邓家秀老人的医疗费,100元以内,老人有支付能力时由老人自己承担,超过100元的由4个儿子共同承担。如老人无支付能力,则老人因生病产生的所有医疗费均由4个儿子共同承担。老人生病住院由4个儿子共同护理。老人卧床不起时,由四子付家某通知长子付家某、次子付家某、三子付家某。
 
4、 老人的土地由4个儿子每家耕种三年,每年按250元租金支付给老人。老人百年归天后,其土地由4个儿子平均分配。
 
5、 次子付家某在2017年4月30日前补足未称的300斤粮食给老人;四子付家某在2017年4月30日前补足耕种土地的租金450元给老人,
 
6、 老人百年归天后,其后事由三子付家某和四子付家某共同安排,并共同承担相关费用。老人的财产由4兄弟共同分配(分配的财产不能冲抵后事安排的费用。),债务由4兄弟共同承担。
 
7、 老人现有的钱16000元,由三子付家某保管,长子付家某监督资金去向。长子付家某在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所借老人的4000元。
 
8、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9、 履行方式、时限,按照协定内容当场兑现。
 
人民调解员(签名):李德萍 夏国友 郎元忠 刘佰武 王相华 陈  勇  李应升
 
木贾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
 
在协议忆上签字.jpg
在协议忆上签字。
 
据第一书记刘佰武介绍,这份协议却是来之不易。刘佰武从去年3月到干沟村任第一书记到现在的一年多来,邓家秀老人不知跑了村办公室多少趟,每次来找到刘书记都是一把鼻子一把泪地诉说她的种种遭遇,每次反映情况后,刘书记都要带着村干部们到当事儿子家劝说、调解,当事儿子当时答应得好好的,可是过后却没有当回事。
 
邓家秀老人膝下有7个孩子,其中四个儿子三个女儿,小的两个女儿出嫁他乡,大女儿就安家在干沟,经常带着东西回来看望母亲。虽说谈不上赡养但也孝顺,在左邻右舍的眼里无可非议。问题就出现在四个儿子身上。
 
在儿女们未成年以前,邓家秀和老伴起早探黑,辛苦奔波,虽说谈不上富裕,但却没有让7个孩子饿着冷着。1989年,老伴生病去世,享年50岁。老伴去世以后的一段时间,小的两个儿子跟她住在一起,接着三儿子结婚后住在了半边,小儿子结婚以后就将原来的老房子拆除重建了两层平房,邓家秀就住在小儿子家。
 
父亲去世时,是大儿子付家某和二儿子付家某承担了安葬事宜。之后四兄弟自行商量好,以后母亲的生活就由三儿子付家某和小儿子付家某负责,这时家中风平浪静。当小儿子付家某将老房子拆除重建新房子后,矛盾开始产生了。原因就是小儿子付家某认为老大和老二也有赡养母亲的责任。可是又是四兄弟讲好了的,不好找大的两个讲理,于是就拿母亲出气,经常为难母亲,母亲虽然住在他家的房子里,但却是自己煮饭自己吃,自己找钱自己用。
 
邓家秀老人是个非常勤劳非常节省的人。丈夫去世以后的18年来,她经常在农闲时候挖草药卖、控野菜卖,卖得一分一厘都存起来,当儿女中哪家遇到急需用钱的时候她都会借他们一点解决燃眉之急,大儿子付家某借的4000元就还没还她,到现在老人还有16000元存款。照理,母亲自己有存款,这是儿女们的幸事,可是这1万多元钱却成了儿子们不赡养她的缘由,每个儿子都认为母亲应该把这钱拿来分了,可老人却觉得这是她唯一可以预防儿子们不孝的本钱,因此她坚决不分给任何人。她对儿子们说,“除非你们明确了谁来赡养我,否则,钱分出去了,没人赡养我,我抓石头打天啊。”于是,几个儿子对她一天比一天怨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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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佰武去看望邓家秀老人。
 
2016年1月11日,邓家秀老人到村办公室找到村干部,她说“我四个儿子都不愿意赡养我,你要为我作主啊!”。治保主任郎元忠及组长齐家明等四人到邓家秀的二儿子付家某家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大儿子付家某和二儿子付家某都说他俩已经安葬父亲,对母亲邓家秀老人就不再有赡养义务。可是三儿子和小儿子却不这样认为,一时间,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四个儿子的情绪恶化升级,眼看就要打起来,村干部们不得不暂停调解。当晚已到10点,寒风凛凛,老人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就要求几位村干部再择日调解。
 
到3月18日晚上,几位村干部又去邓家秀二儿子付家某家进行调解,当晚邓家秀老人还请了侄子付家传和付家贵等参与,最后签了一份调解协议:一、老人邓家秀的老房子四间因小儿子付家某拆后翻新成平房,为此老人和小儿子付家某长期居住;二、三儿子付家某和小儿子付家某所分老人土地完全归小儿子付家某耕种;三、大儿子付家某和二儿子付家某不参与赡养邓家秀老人,原因是大儿子和二儿子已经安葬了父亲。几位村干部似觉得这份协议还有问题,但一时又想不起问题出在哪里,只好按老人的意愿就这么拟了协议。
 
2017年1月的一天,邓家秀老人将老衣(死后穿的衣服)穿戴整齐,手里还拿着一截白布,来到木贾办派出所报警,“我小儿子打我,把我从家里推出来,你们要管不管,不管我就去死。”派出所的民警,考虑到这是家屋事,打电话责成村干部去说服了小儿子付家某后,又劝老人回去了。
 
可是好景不长,到了2017年3月8日,邓家秀老人又到村里说:“刘书记,小儿子把我的灯泡都取了,不让我开电灯,厕所门也锁了,不让我上厕所,甚至还全家人把我拉出来,不要我进屋,我居住的瓦房(厨房)和平房(卧室)一间都不让我住。”刘书记听了之后,心中难过得如刀绞一般,在心底痛骂了4个儿子不知多少遍。最后他觉得:“怪只怪儿子多了,谁都怕‘吃亏’了,谁都惦记着老人的那16000元钱,既然这样,不如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于是,刘佰武请来了木贾办司法所所长李德萍,人民调解员夏国友、李应升,村主任王相华,村副主任陈勇,村治保主任郎元忠等进行一次别开生面的公开“调解”。 因为他还想通过这次调解,让村里的其他人知道不赡养老人是违法行为,让青少年学生也明白赡养老人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和道德水准,因此将部分村民和学生请到了现场。这就有了3月29日这次“公开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李德萍所长先是宣读了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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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原稿第1页。
 
李所长在宣读完法律相关条文之后,又进行了道德规范教育,最后才让其4个儿子达成了上述协议。李所长说: 这里要明确一个问题,“赡养”包含着“安葬”,但“安葬”却不是完全的赡养。赡养是大概念,安葬是小概念。父亲去世得早,老大和老二负责了安葬,以后母亲去世时由老三和老四安葬,这是基本合理的。但这不等于说母亲活着的时候老大老二没有赡养义务。为什么只能是基本合理呢?因为,要是说老三老四并不具备安葬的能力,难道老大老二就可以眼睁睁看着母亲的遗体腐烂发臭吗?因此对于赡养老人和安葬老人的法律条文或者协议,也只在兄弟姊妹间都具有赡养和安葬的能力前提下才有意义。在民间,赡养老人和安葬老人最主要的还是要靠自觉,做到“能者多劳”。你富裕时,不能因为其他兄弟姐妹不拿钱你也不拿钱;你贫穷时,不能因为你自己有困难就不管不问老人,你出点力气,多照看一下总可以吧。关键是我们的心要想着老人,要用我们的语言和行动去温暖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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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原稿第2页。
 
说起来,我们今天的生活,比起十年前、二十年前好多了,可是怎么会还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儿子啊?我们的父母一把屎一把尿地把我们抚养长大,把全部的精力和爱都倾注到子女的身上,难道换来的就是儿子的赶出家门吗?儿女生病时,父母比谁都跑得快;儿女在外面惹祸时,哪家不是老人出面解决的?到最后父母头发白了、皱纹多了,甚至又老又丑,难道换来的就是儿女们你推我我推你的结果吗?论吃,老人能吃多少呢?论穿,老人又能穿多少呢?老人其实最需要的就是儿女们的一声问候、一点陪伴啊。都说希望父母健康长寿,可是父母的健康长寿是建立在儿女们的孝顺之上的啊!今天是清明节了,国家特地放假三天,让活着的成年人去祭拜一下死去的老人们,但如果生前都不赡养不敬孝,死后你去祭拜又有何意义呢?赡养和孝敬老人,最重要的是在当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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