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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法院公开庭审 被告陈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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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亮点黔西南讯 12月26日下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审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包括黔西南日报、亮点黔西南在内的多家媒体出席,公开庭审彰显了法律的透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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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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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

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户籍兴义市)为其兄其嫂夫妇向债权人刘某担保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注明自愿用自己的家庭财产及宅基地抵押给刘某,因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兴义市人民法院起诉。兴义市法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明确陈某对借款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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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作公诉。

判决生效后,刘某于2015年7月9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法院同日向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陈某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并责令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同年10月12日,兴义市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至2016年2月24日,陈某仍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该院以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5日,陈某向法院申报财产,财产状况为无任何财产。4月15日,兴义市人民法院责令陈某再次申报财产,并对其虚报财产予以拘留十五日。经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查询,截止2016年3月4日,贵E2XXX2号大型汽车、贵E02XX号拖车所有权人均为陈某。2016年3月25日,陈某将该汽车、拖车以189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陶某,并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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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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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作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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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法院当庭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陈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已经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且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重大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公开庭审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大众切实履行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的守法意识,提升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有能力的要主动、自觉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涉嫌犯罪,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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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本网 卢生龙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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