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1月13日,庄先生驾驶贵EX13XX号红色小轿车由兴义市体育中心方向往桔山大道行驶,07时41分行驶至兴义市金笔路广电大楼十字路口时,与宋先生驾驶的贵E48XX号面包车相撞,相撞后,由于庄先生操作失误,刹车踩成油门,小轿车又向前方猛地蹿出,撞向了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女士。
导致行人陈女士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左手小臂骨折。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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