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三严”规范医疗广告
亮点黔西南讯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及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净化医疗广告市场,保障和鼓励医疗机构有序竞争,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兴义市采取“三严”措施规范医疗广告。
一是严格申请审批。全市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在有效期内发布医疗广告。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还需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同时,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二是严格发布范围。全市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超范围发布,若存在超范围发布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是严禁虚假广告。全市各医疗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一经查实,将移交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卫生监督局要加大对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惩处和曝光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医疗广告监管不力,主观懈怠、推诿扯皮、心存畏难导致严重社会影响的,一经查实,坚决追究有关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卫生监督局在医疗广告监测监管工作中,要积极与宣传、市场监管、广电和新闻等部门及时沟通,及时通报在监管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对医疗广告发布的“链式”监管,不留监管的盲点和盲区,努力打造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常效监管模式。
全市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内要对所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自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已过期的,要及时对广告进行清理拆除。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清理拆除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李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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