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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车致雇员触电身亡 司机被判刑并赔偿5万元

2013年05月09日 08:19:3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吴晓梅

维修货车导致雇员触电身亡 

货车司机被判刑并赔偿5万元

   亮点黔西南讯 货车司机王某车子出故障请人帮忙修车,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漏电致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2011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货车至兴义市捧乍镇某处,因车子抛锚,遂以450元的价钱请被害人周某兄弟三人帮忙修车。次日15时许,在继续修车过程中,因车子电瓶电弱,被告人王某找来电线及充电器为电瓶充电,在车子底盘下修车的周某发现漏电并告知王某,王某断电后找来木凳垫住充电器继续充电,以为这样能避免漏电,后致周某在修车过程中触电身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支付被害人周某家属丧葬费等。

    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修车充电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漏电致被害人周某触电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事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抢救措施。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能主动认罪,且积极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刑法的众多罪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有出于过失的行为,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便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王某在修车充电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漏电致被害人周某触电死亡的后果,这些事实已经由被告人本人和证人证实,可见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本应意识到但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周某会触电,这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造成被害人周某触电死亡,死亡在这里就是损害,而能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损害也只能是死亡。同时,可以明显地看到,在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这便满足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要件。

法官提醒:

  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往往并不具有很强的作案动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因此法律上对其进行否定评价。这就要求人们在平常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各种规章制度,对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多加以留意,以免酿成本无心,却双方遭遇不幸的结局。

(作者: 吴晓梅   单位:兴义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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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车致雇员触电身亡 司机被判刑并赔偿5万元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5月09日 08:19:33 | 吴晓梅

维修货车导致雇员触电身亡 

货车司机被判刑并赔偿5万元

   亮点黔西南讯 货车司机王某车子出故障请人帮忙修车,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漏电致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2011年8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货车至兴义市捧乍镇某处,因车子抛锚,遂以450元的价钱请被害人周某兄弟三人帮忙修车。次日15时许,在继续修车过程中,因车子电瓶电弱,被告人王某找来电线及充电器为电瓶充电,在车子底盘下修车的周某发现漏电并告知王某,王某断电后找来木凳垫住充电器继续充电,以为这样能避免漏电,后致周某在修车过程中触电身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支付被害人周某家属丧葬费等。

    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修车充电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漏电致被害人周某触电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王某事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抢救措施。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能主动认罪,且积极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刑法的众多罪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有出于过失的行为,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便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王某在修车充电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以致发生漏电致被害人周某触电死亡的后果,这些事实已经由被告人本人和证人证实,可见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本应意识到但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周某会触电,这就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造成被害人周某触电死亡,死亡在这里就是损害,而能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损害也只能是死亡。同时,可以明显地看到,在过失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这便满足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全部要件。

法官提醒:

  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往往并不具有很强的作案动机,与一般的犯罪行为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过失致人死亡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因此法律上对其进行否定评价。这就要求人们在平常的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各种规章制度,对有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多加以留意,以免酿成本无心,却双方遭遇不幸的结局。

(作者: 吴晓梅   单位:兴义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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