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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06月22日 16:22:58来源: 作者:兴义市纪委市监察局

    为避免攀比之风、铺张浪费之风愈演愈烈,达到以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良好效果,营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州纪委监察局《关于制止党员、领导干部请客送礼大操大办的通知》(州纪发〔2010〕14号、州纪发〔201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范的对象为全市辖区各乡镇(街道)、市属各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其他事业单位的所有公职人员。

  第二条 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内容:一是不允许公职人员利用乔迁、升学、生日、入伍、满月、开业、送彩、下祭等事宜请客敛财。二是婚丧事宜提倡节俭、移风易俗,控制人数和桌数,严格按照《兴义市党员、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书面申报备案规定》(兴市纪通字〔2010〕21号)进行备案。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街道)、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把治理违规操办酒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和辖区居民、村民群众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操办酒宴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对违规操办酒宴和参加违规酒宴的公职人员,将有关资料装入其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评先选优、考察任用、职务调整时出具廉洁自律情况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通过张贴倡议书,提高禁办工作知晓率。同时,加强媒体宣传和引导,逐步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城乡居民、村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

  第五条 各单位每年组织干部职工签订《遵守“制止大操大办”有关规定承诺书》,加强干部职工自我约束。

  第六条 社区、村干部应带头移风易俗,不借乔迁、升学、生日、入伍、满月、开业、送彩、下祭等事宜请客办酒宴,并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教育引导辖区居民、村民群众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村规民约,真正在全社会形成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 在高考升学、集中乔迁等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易发高发期,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对子女升学对象、建设新居对象家庭开展自查梳理、统计,集中针对性实施教育管理,进行事前约谈,把“教导管防”做在前面,有违规大操大办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予以打招呼、劝诫、制止,做到“察帮诫劝”紧随。

  第八条 乡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企事业一般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宴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乡科级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操办酒宴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向市委报告;副县级及以上干部违规操办酒宴的,报州纪委监察局查处。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事前接到的关于辖区干部职工违规大操大办情况举报,应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确系初犯的,要求其停止违规大操大办,并当面批评教育,予以训诫,将受到举报、取消酒宴等情况在辖区各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不听劝阻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层级,组织人员当日到酒宴现场取证和查处;对表面上取消了酒宴,实际转入农家乐、会所等分批请客设宴的,一经查实予以从重处罚。事后举报件按照案件办理程序查办。

  第九条 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采取媒体曝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等方式处理;夫妇二人都是违纪对象,追究职级较高一方的责任。

  第十条 《今日兴义》、兴义电视台、兴义人民广播电台、《兴义之窗》、兴义党建网、兴义党风廉政网等媒体应积极支持、大力宣传禁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对违纪行为予以曝光,采取正面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积极争取上级媒体的支持,加强宣传报导。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纪委(监察室),市直属纪工委(监察分局)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特别是违规大操大办易发高发时期的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其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宴的行为,多渠道、多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凡有苗头,即刻制止,凡有举报,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对本乡镇(街道)、本单位干部职工管理不力导致出现违规操办酒宴问题举报的,查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的责任;应当及时查处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表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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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实施细则

 | 2012年06月22日 16:22:58 | 兴义市纪委市监察局

    为避免攀比之风、铺张浪费之风愈演愈烈,达到以党风促政风带民风的良好效果,营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州纪委监察局《关于制止党员、领导干部请客送礼大操大办的通知》(州纪发〔2010〕14号、州纪发〔2012〕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范的对象为全市辖区各乡镇(街道)、市属各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其他事业单位的所有公职人员。

  第二条 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内容:一是不允许公职人员利用乔迁、升学、生日、入伍、满月、开业、送彩、下祭等事宜请客敛财。二是婚丧事宜提倡节俭、移风易俗,控制人数和桌数,严格按照《兴义市党员、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书面申报备案规定》(兴市纪通字〔2010〕21号)进行备案。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街道)、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把治理违规操办酒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干部职工和辖区居民、村民群众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操办酒宴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对违规操办酒宴和参加违规酒宴的公职人员,将有关资料装入其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评先选优、考察任用、职务调整时出具廉洁自律情况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通过张贴倡议书,提高禁办工作知晓率。同时,加强媒体宣传和引导,逐步教育引导全市广大城乡居民、村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

  第五条 各单位每年组织干部职工签订《遵守“制止大操大办”有关规定承诺书》,加强干部职工自我约束。

  第六条 社区、村干部应带头移风易俗,不借乔迁、升学、生日、入伍、满月、开业、送彩、下祭等事宜请客办酒宴,并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教育引导辖区居民、村民群众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村规民约,真正在全社会形成节俭办事、移风易俗的良好风气。

  第七条 在高考升学、集中乔迁等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易发高发期,各乡镇(街道)、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对子女升学对象、建设新居对象家庭开展自查梳理、统计,集中针对性实施教育管理,进行事前约谈,把“教导管防”做在前面,有违规大操大办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予以打招呼、劝诫、制止,做到“察帮诫劝”紧随。

  第八条 乡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企事业一般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宴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报市纪委监察局;乡科级干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操办酒宴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向市委报告;副县级及以上干部违规操办酒宴的,报州纪委监察局查处。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事前接到的关于辖区干部职工违规大操大办情况举报,应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确系初犯的,要求其停止违规大操大办,并当面批评教育,予以训诫,将受到举报、取消酒宴等情况在辖区各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监督;不听劝阻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层级,组织人员当日到酒宴现场取证和查处;对表面上取消了酒宴,实际转入农家乐、会所等分批请客设宴的,一经查实予以从重处罚。事后举报件按照案件办理程序查办。

  第九条 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一经查实,对当事人采取媒体曝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等方式处理;夫妇二人都是违纪对象,追究职级较高一方的责任。

  第十条 《今日兴义》、兴义电视台、兴义人民广播电台、《兴义之窗》、兴义党建网、兴义党风廉政网等媒体应积极支持、大力宣传禁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对违纪行为予以曝光,采取正面引导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积极争取上级媒体的支持,加强宣传报导。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纪(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纪委(监察室),市直属纪工委(监察分局)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特别是违规大操大办易发高发时期的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企业、学校、医院、其他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宴的行为,多渠道、多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凡有苗头,即刻制止,凡有举报,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对本乡镇(街道)、本单位干部职工管理不力导致出现违规操办酒宴问题举报的,查实后,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的责任;应当及时查处违纪行为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追究相关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表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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