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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率先在全省出台地方《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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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下午,十七届兴仁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在兴仁县政府一楼常务会议室召开,会议第二个议题专题研究并通过了《兴仁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据悉,这是贵州省第一个县级地方性《消防安全制作制实施办法》。

会议由中共兴仁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方先红主持。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冯子建等领导,县委督察室、监察、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县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参加消防议题汇报。
根据会议安排,第二个议题专题研究消防工作。会上,消防大队长代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了《兴仁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的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会议讨论、修改过程等内容。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全县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兴仁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讨论稿)》,3月2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黄勇在县政府一楼二会议室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就《兴仁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讨论稿)》进行研究,原则同意《兴仁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讨论稿)》,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题会议讨论情况修改完善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会上,分管副县长对《兴仁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相关条款的制定作了补充汇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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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推动我县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力维护火灾形势稳定,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政府特制定《兴仁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等内容;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部门、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最后,方先红县长对第七条兴仁经济开发区、园区办消防管理职能和责任人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对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询问。代表县政府对做好当前消防工作提出三点指示,一是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消防工作,统筹推进消防工作的开展;二是认真做好当前消防安保工作,全县要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全力做好全国“两会”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落实;三是认真督促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对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督导工作,按期整改到位,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确保全县消防安全。 
会议最后决定,对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决定审议通过《兴仁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县政府令的形式下发,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刘永松)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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