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上扒窃1.3万元 班房里悔罪十四月
4月18日,兴仁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周某某盗窃一案。多次在客车上扒窃的周某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7911.2元,发还被害人。
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1月14日,周某某先后五次乘坐兴仁至田湾、兴仁至百德、兴仁至兴义等地的客车,在客车上采用刀片割包的方法,扒窃乘客李某某5千元、徐某某950元、梁某某500元、杨某某4650元、杜某某2400元。2014年1月17日,公安民警抓获周某某时当场查获扣押5588.8元及作案工具刀片一块。扣押的5588.8元已发还李某某2000元、徐某某500元、梁某某500元、杨某某1500元、杜某某1088.8元。
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钱财,已构成盗窃罪。周某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扒窃,有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犯罪所得已追回5588.8元发还被害人,又有从轻处罚情节。兴仁县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其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沈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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