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0% 1700元/人/年
亮点黔西南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最低生活保障工和的意见》和省、州民政部门关于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安排部署,兴仁县将农村低保标准从原来的1539元/人/年提高到1700元/人/年,增幅达10%。
为有效应对物价上涨,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年初以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2013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州民政局关于提标工作的安排部署,该县结合实际,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保民生工程抓实抓好。按照州民政局制定的提标标准,本着防止县市之间经济条件相当但保障标准差距过大,提标标准不平衡现象发生的原则,该县将农村低保标准从原来的1539元/人/年提高到1700元/人/年,增幅达10.46%,共惠及全县农村低保对象59167人。(夏春鸿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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