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姓名与有效证件不一致 申请支付令被驳回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支付令案件,因申请人余某所提交借条上债权人的姓名与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不相一致,支付令申请被裁定驳回。
余某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梁某向其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梁某还款。
接到案件后,经主审法官审查,发现余某提交的借条上债权人的姓名与其有效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了余某的支付令申请。(作者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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