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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盘江路小学门面出租公告

 

兴义市盘江路小学门面出租公告
项目编号:州公易产【201601】1号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法规,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国有资产出租使用管理,使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兴义市盘江路小学门面公开发布信息向全社会招租,有意竞租方请实地查看门面,具体出租事宜如下:
一、批准文件:兴市财资字【2015】62号
二、租赁单位:兴义市盘江路小学
三、竞租对象:全社会商业经营者
四、竞租方式:
(一)报名截止时,未征集到意向竞租方的,作流标处理。
(二)报名成功但未按时参与的,作流标处理。
(三)交易会议时,无意向竞租方报价应价的,作流标处理。
(四)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意向竞租方的,州交易中心提供场地、并见证交易过程,由兴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场监督人员及出租方代表和意向竞租方商议进行协议出租,协议出租价以起租价为基础进行协商,并遵守公告内容。
(五)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竞租方的:按公正、公开、公平原则进行竞价竞租。可选择电子竞价方式或传统竞价方式以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
五、标的基本情况:

序号
标的物名称
门面面积(平方米)
出租单位
租赁期限
(年)
起租价(元)
竞价幅度(元/次)
竞价保证金(元)
备注
1
富民路5号学校大门往下9号门面
约18.8
兴义市盘江路小学
三年(具体时间以中标后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日期为准)
36000
500
5000
 
2
富民路5号学校大门往下10号门面
约18.8
36000
500
5000
 

(注:该起租价不作为三年合计价,且每年使用租金按递增基数和递增比例计算)
六、标的展示:意向竞租方可联系出租方对该标的进行了解,也可请出租方带领到实地对该标的进行现场踏勘,以现场踏勘现状为准。
联 系 人:冯 瑶   邓崇伟(市盘江路小学)
联系电话:0859-3229402
七、报名时间:20160105日至2016011417:00时截止(法定节假、公休日除外)
(一)意向竞租方须在报名截止前缴纳竞价保证金至州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二)意向竞租方报名须知:
(1)自然人报名:请携带竞租方身份证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2)单位名义报名:请携带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委托代理人报名的还须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八、竞价时间:20160115日   上午:1000
九、租赁及付款要求:
(一)第一年门面使用租金为竞租中标价或协议出租价,第二年门面使用租金以第一年门面使用租金为基数递增5%,按计算金额以此类推。三年租赁期限满后,由出租方重新拟定招租方案报兴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同意后,州交易中心按市国资局批复文件规定公开发布信息进行招租。
(二)中标人中标后,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州交易中心在竞价活动结束后次日发布结果公示并公示3日(日历日期),公示期限满无异议的,中标人可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中标相关手续。
(三)竞租以最高报价为中标价,报价最高者为中标人,中标人的第一年门面使用租金须在公示期截止后计算 五个工作日内 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至州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剩余年限门面使用租金须在当年门面到期时一次性付清到出租方处,中标人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可用于抵顶成交价款,待办理完成全部租赁手续后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 五个工作日内 不交清全部成交价款的,视为自动弃权或违约,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该租赁门面作流标处理。
(四)未竞租成功方在交易结束,经发布结果公示期截止后,携带保证金收据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保证金收条到州交易中心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中标人按规定期限支付完成全部成交价款的,按照公告约定公示期满后,州交易中心将出具《竞价(协议)出租成功确认书》。中标人接到此凭据后,须在 五个工作日内 兴义市盘江路小学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交一份原件到州交易中心备案,方可退还履约保证金。未按照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租赁手续和办理完成租赁手续不提交州交易中心备案的,视为违约。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十、约定条件:
(一)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门面进行装修、维修和水电安装等,必须经出租方同意且不得破坏门面主体结构。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门面装修、维修和水电安装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门面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负责缴纳,租赁期间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上缴。
(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经营执照规定内容经营,不能从事违法违纪经营项目,租赁期间门面未经市国资局和出租方许可不能擅自转租,如果违反,出租方将无条件收回门面,不予退还剩余门面使用租金。如确实无能力继续经营的,需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国资局批准后方可转租。
(注:经营许可证法人必须是中标方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四)租赁期间,承租物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动门面主体结构,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收回门面使用权,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并不予退还剩余门面使用租金。
(五)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带噪音和污染环境居民正常生活的加工作业,必须保证用房安全和门面设施完好,不得破坏门面主体结构,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六)承租方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和禁毒等有关工作,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从有关部门检查。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承租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市政建设或城市规划等因素的,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出租方只退还门面使用剩余租金,不再另外补偿。
(八)中标人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支付 各5000元 门面使用保证金到出租方处。租赁期限满,经出租方验收,若承租物完好无损,承租方结清一切税费的,交付的门面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全额退还承租方。若门面有损坏,维修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超出履约保证金范围的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中途无故停租的,视为违约,将不退还门面履约保证金
(九)公告内未尽事宜,详见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合同条款为准。
十、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兴义市桔山广场旁会展中心D区)
联 系 人:张锐思(州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0859-3121710
 
       兴义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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