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两车道路中间相撞 逃逸司机负主责
近日,在晴隆县莲城镇西街职业技术学校后门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当日16时许,晴隆县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晴隆县莲城镇西街职业技术学校后门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肇事司机逃逸,请求民警出警,接警员接警后立即联系事故民警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后,伤者已经被送往医院就医,事故现场已被撤离,肇事司机逃逸,事故现场只留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停在路旁。于是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之后,就立即驱车赶往医院向伤者了解事发情况。
到达医院后,经民警询问电动车驾驶员得知,电动车驾驶员韩某说:“当时我从职校往二中方向过来,到事发路段时,我看到前面来车就刹车停下来了,那个摩托车还是撞上来了,然后他就看了一下就准备骑车走了,我就上前拉他的腿,然后他还是骑车跑了”。随后,民警根据韩某提供的肇事逃逸车辆车牌信息及事发路段监控找到了逃逸的肇事者。
了解情况后,民警调取事发路段监控还原了事发当时的情况:事发当日,李某驾驶牌号为贵E***73的车辆由西街城门方向往西街职业技术学院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遇到韩某驾驶贵E***16从西街往县城方向行驶,两车都行驶在道路中间,互相避让不及就发生了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李某当场倒地,随后李某下车查看了一下韩某的情况,下一秒李某就驱车逃离了现场。
据此情况,民警根据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原因;故认定:驾驶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韩某承担次要责任。
晴隆交警温馨提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请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以免危及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李俊涛)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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