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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郑某某任意损毁城区标识牌被行政拘留

2020年08月17日 08:06:21来源:中共晴隆县委宣传部 作者:杨浩 徐艳香

  8月10日上午,晴隆县城中心街莲花池畔的一块写着“晴隆县诚信经营示范街”的标识牌被卖水果的郑某某任意损毁,郑某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事情的原委是怎么回事?记者于8月16日对此进行了专访。

  据莲城派出所片区民警黎茂笛介绍:“8月10号早上八点半,我们接到县城建监察大队报警,称他们竖立在莲城镇中心街莲花池旁的一块上面写着‘晴隆县诚信经营示范街’的一块标识牌被人损坏了,现在不知道在哪里了。接警之后,我们马上把当天出警警力分成两个小组,第一个小组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走访;第二个小组,来到我们莲城派出所情报信息综合研判室,调取天网录像,警情研判。经过调取天网录像,发现这个标识牌被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损坏,扛走。我们根据天网视频,现场走访之后了解到,这名女子就是在晴隆县平时摆摊卖水果的郑某某。经过调查核实,郑某某对自己无故损毁标识牌的行为供认不讳。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项,我们依法对郑某某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

  黎茂笛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项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一般情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黎茂笛呼吁:“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路面上使用的标识牌,它体现的是我们晴隆县的形象,有助于我们晴隆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请大家倍加爱护,用心呵护。”(来源:中共晴隆县委宣传部 记 者:县融媒体中心 杨 浩 徐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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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郑某某任意损毁城区标识牌被行政拘留

中共晴隆县委宣传部 | 2020年08月17日 08:06:21 | 杨浩 徐艳香

  8月10日上午,晴隆县城中心街莲花池畔的一块写着“晴隆县诚信经营示范街”的标识牌被卖水果的郑某某任意损毁,郑某某也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事情的原委是怎么回事?记者于8月16日对此进行了专访。

  据莲城派出所片区民警黎茂笛介绍:“8月10号早上八点半,我们接到县城建监察大队报警,称他们竖立在莲城镇中心街莲花池旁的一块上面写着‘晴隆县诚信经营示范街’的一块标识牌被人损坏了,现在不知道在哪里了。接警之后,我们马上把当天出警警力分成两个小组,第一个小组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走访;第二个小组,来到我们莲城派出所情报信息综合研判室,调取天网录像,警情研判。经过调取天网录像,发现这个标识牌被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损坏,扛走。我们根据天网视频,现场走访之后了解到,这名女子就是在晴隆县平时摆摊卖水果的郑某某。经过调查核实,郑某某对自己无故损毁标识牌的行为供认不讳。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项,我们依法对郑某某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

  黎茂笛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3项规定,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一般情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黎茂笛呼吁:“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路面上使用的标识牌,它体现的是我们晴隆县的形象,有助于我们晴隆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请大家倍加爱护,用心呵护。”(来源:中共晴隆县委宣传部 记 者:县融媒体中心 杨 浩 徐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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