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未签劳动合同引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
近日,晴隆县紫马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未签订劳动而激化的劳动合同纠纷。
2018年5月,高某接受易某之邀到易某的木材加工厂为其加工木材,双方当时因熟人关系仅口头简易约定了工作内容,但未言及工钱及结算方式,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8年7月,高某因家中急需用钱向易某主张劳动报酬被易某以不符实际情况为由拒绝引发纠纷。
易某认为,因时间紧迫,双方当初口头约定不明,工钱只能等到2018年底按临时工每日100元一次性结算。高某认为,自己跟易某干活劳神费力1人当2人用,当初基于信任才没签劳动合同,按行业惯例,自己工资应当按月结算,且每日工资应不低于200元。双方分歧较大无法和解,矛盾激化,紫马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后依职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受案后,人民调解解员认为雇佣双方应当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再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调解易某自用工之日起以每日150元计算按月向高某支付2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止。经劝说,双方同意调解方案,一起激化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证明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凭证,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只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才能尽量规避惩罚性赔偿及工伤赔偿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田登国)
责编:李选富 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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