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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年02月01日 18:53:0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兴义市公安局

兴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积极配合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村(居)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兴义市公安局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及卫健等相关部门、村(居)开展疫情发生地往来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的摸排和随访调查工作,同时在全市重点交通要道、高速出入口设立联合检查站,对进入我市的外地车辆尤其是湖北及相关疫情地牌照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检疫、设卡登记等管控措施,请广大群众自觉服从和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和安排。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协同疾病防控机构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二、严格遵照兴义市人民政府公告要求执行

  1、暂停一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和民间赶集活动。

  2、市内所有活禽宰杀及销售点一律暂停营业。

  3、兴义市辖区内严禁操办酒席;兴义市殡仪馆将暂停集中治丧餐饮服务。

  4、市内所有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含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电影院、健身场所、KTV、酒吧、网吧及歌舞娱乐场所、棋牌室、培训机构、游戏游艺场所、洗浴场所等)一律暂停营业;一律不得新增审批演出活动,已经审批的演出活动,一律取消,并做好退票善后工作。

  5、市内所有宗教场所(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相关活动取消。

  6、对企事业单位、行业场所及个人拒不执行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处罚。

  三、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1、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确诊前,应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观察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将协助医疗、防疫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刻意隐瞒病情,拒不执行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拒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安排,阻碍相关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验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含网络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处罚。

  5、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特此通告

兴义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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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亮点黔西南 | 2020年02月01日 18:53:03 | 兴义市公安局

兴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积极配合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村(居)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兴义市公安局会同各级人民政府及卫健等相关部门、村(居)开展疫情发生地往来人员及密切接触人员的摸排和随访调查工作,同时在全市重点交通要道、高速出入口设立联合检查站,对进入我市的外地车辆尤其是湖北及相关疫情地牌照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检疫、设卡登记等管控措施,请广大群众自觉服从和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和安排。对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协同疾病防控机构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二、严格遵照兴义市人民政府公告要求执行

  1、暂停一切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和民间赶集活动。

  2、市内所有活禽宰杀及销售点一律暂停营业。

  3、兴义市辖区内严禁操办酒席;兴义市殡仪馆将暂停集中治丧餐饮服务。

  4、市内所有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场所(含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电影院、健身场所、KTV、酒吧、网吧及歌舞娱乐场所、棋牌室、培训机构、游戏游艺场所、洗浴场所等)一律暂停营业;一律不得新增审批演出活动,已经审批的演出活动,一律取消,并做好退票善后工作。

  5、市内所有宗教场所(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相关活动取消。

  6、对企事业单位、行业场所及个人拒不执行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处罚。

  三、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1、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确诊前,应按规定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观察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将协助医疗、防疫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刻意隐瞒病情,拒不执行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拒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检查和安排,阻碍相关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验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4、编造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不实信息而故意传播(含网络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处罚。

  5、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特此通告

兴义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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