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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省内小型汽车(非营运)异地检验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文件

黔公交〔2014〕174号

 

关于推行省内小型汽车(非营运)

异地检验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市、州交警支队、仁怀市、威宁县交警大队:

    为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更好地方便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树立公安机关为民服务良好形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经总队研究,决定省内异地小型汽车(非营运)进行年度检验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无需到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办理委托异地检验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4月21日起,省内小型汽车(非营运)异地检验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机动车所有人无需在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办理委托异地手续,可自主选择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其它车型办理委托异地检验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

    二、各车管所监控中心必须严格审核异地安检机构通过远程查验系统上传的检验车辆资料,保证上传受检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各地安检机构每天上传的受检车辆信息不得超过系统内设定的日检测能力数量。

    四、各安检机构可与小型汽车(非营运)所有人实行预约,提供免费导办等便民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年度检验。

    五、小型汽车(非营运)所有人未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各安检机构须严格按照总队相关规定,告知车主先行处理后再上传检验资料。

    六、当地没有尾气检测的地区暂不受理省内小型汽车(非营运)异地检验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七、各车管所监控中心应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各监控中心的工作协调(各地车管所分管领导及监控中心负责人名单附后),把此项工作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队。

 

201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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