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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晴隆县公开招聘煤矿驻矿安监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晴隆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5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130号),以及《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煤矿驻矿安监员39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招聘工作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详见《晴隆县2014年公开招聘煤矿驻矿安监员岗位一览表》(附表一)。

    三、招聘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招聘对象

    煤炭类相关专业(采矿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技术、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工程、矿山地质、采矿技术、矿山工程技术)全日制应往届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非上述煤炭类相关专业的需具备工科类应往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且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6年2月28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煤炭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放宽到45周岁(1969年3月1日以后出生);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晴隆县2014年公开招聘煤矿驻矿安监员岗位一览表》)。

    四、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②现役军人;

    ③曾受过党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

    2014年3月11日—3月14日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报名地点:晴隆县离退休干部工作局(老干活动中心)

   (二)报名要求

    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报考人员须持毕业证书(2014年应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交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本招聘简章和《晴隆县2014年公开招聘煤矿驻矿安监员报名表》(附表二,以下简称《报名表》)。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提交本人报名所需的资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

    考务费:100元/人。

    一个岗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岗位数达不到3:1比例的,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该岗位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因取消招聘计划不能报考的人员,报考该岗位的报名资格同时取消并退回报名费。

   (三)加分照顾政策

    1、加分政策

    本次招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实行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以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①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②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③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之女:加5分;

    ④至2014年2月28日止,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到晴隆县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四项目”大学生(即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到村任职大学生)的报名人员:加2分;

    ⑤晴隆县非事业编制现在岗的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加10分。

    2、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填写《晴隆县2014年公开招聘煤矿驻矿安监员加分申请审核表》(附表三,以下简称《加分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加分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招聘单位报名审核人员签字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予以加分。对未按要求填写和提交《加分申请审核表》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考生在报名时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父(母)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须提供县级以上表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之女,须提供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到晴隆县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四项目”大学生的考生,须提供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团县委或县引导办证明原件)。

    ⑤晴隆县非事业编制现在岗的驻矿安全监管工作人员,须提供县安监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注明驻矿时间、地点、矿名等)。

    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除加盖单位公章外,须由经办人员签字。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人员不得再补交任何同报名加分等有关的材料,招聘单位也不得再收取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简章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加分条件等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报名人员,由招聘单位报名审查人员、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报名表》、《加分申请审核表》、其他报名资料复印件上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经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

    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招聘工作过程,凡有不符合招聘条件,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

    六、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笔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笔试内容

   《公共基础知识》,总分为15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14年3月23日 ,下午2:30—5:00;

    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3、《笔试准考证》的发放

   《笔试准考证》于2014年3月19日—3月22日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收据领取。

    未参加笔试考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七、体检

    笔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遇同一岗位进入体检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进入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检申请,超过时限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放弃体检(含不参加体检)的人员,体检结果均按不合格处理,不递补人员体检;体检合格人员达不到招聘岗位计划数的不递补人员体检;

    体检(复检)工作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统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检)所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察工作的安排部署、检查和指导(具体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考察工作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察其现实综合表现。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结果为不合格,经县招聘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考生的拟聘用资格:

   (一)不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没有考察依据(毕业生学籍档案、个人人事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四)有不符合报考条件或不得报考情形的;

   (五)其它经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的;

    凡不参加考察的视为自动放弃考察资格,考察结果按不合格处理,不递补人员考察。考察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聘岗位数的不进行递补。

    对2014年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年9月进行学历(包括学籍档案)认证,在本年度9月30日前未取得报考岗位所需学历和相关要求的,取消已聘用资格。

    九、公示和聘用审批

    对笔试、体检、考察等重要内容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考察结束后,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其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又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

    被聘用人员须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愿签订聘用合同或在规定时间不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新聘人员在晴隆县最低服务年限五年(含试用期),期间不予办理调出县外手续。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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