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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杀年猪、吃庖汤和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贵安新区纪工委监察室,省直各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委各部办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省管企业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

    近期,中央纪委针对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赠送节礼现象普遍,不正之风易发多发等问题,发出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的通知。按照中央纪委要求,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杀年猪、吃庖汤和公款吃喝、相互宴请;严禁公款购买赠送土特产、烟酒、食品、花卉、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严禁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各种购物卡;严禁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严禁公车私用、违规驾驶公车;严禁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严格执行元旦春节期间纪律规定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对放任、纵容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必须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从自身做起,不送一份年货,不收一份节礼,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

 

 

中共贵州省纪委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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