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法院审结一起公职人员挪用公款、受贿案 被告被判刑一年处罚金10万元
近日,黔西南州册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结一起挪用公款、受贿案,判决被告人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忙某违法所得赃款309571元,其中274571元责令退回被害单位;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忙某在担任册亨县某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04571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取某药业中转站负责人景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4571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被告人忙某同时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挪用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其亲属已退还部分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马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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