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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发现违规出借扶贫资金问题 财政分局局长被撤职

2018年10月31日 09:19:39来源:廉洁黔西南 作者:

巡察发现违规出借扶贫资金问题,财政分局局长被撤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然而,一些负责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的党员干部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肆意妄为,导致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浪费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屡禁不绝。

  【典型案例】

  2017年2月,安龙县纪委收到安龙县法院移送的安龙县财政局栖凤分局支部书记、局长韦保武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违纪问题线索。同年4月,安龙县纪委收到黔西南州委第六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的韦保武涉嫌违规出借财政扶贫资金的违纪问题线索。2017年6月,韦保武被立案审查。

  经查,韦保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一、违反工作纪律

  2012年7月栖凤财政分局成立后,该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分管财政分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专户,该专户账户的支票、财务及韦保武的个人私章均由王某某负责管理。韦保武未对个人私章严格管理,未对资金出入账情况严格监管,导致王某某用借款单位为“安龙县悦农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本人)、经办人为肖某某、以借种养殖扶贫项目款为由的借条,仿冒韦保武的签字,并利用自己管理韦保武的个人私章及扶贫资金账务、支票的便利,于2013年7月违规借出扶贫资金20万元。

  二、违反生活纪律

  2013年3月,韦保武与妻子黄某向安龙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期满后,韦保武夫妇未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2016年3月,安龙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韦保武归还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韦保武因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安龙县人民法院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013年1月,安龙县栖凤财政分局工作人员王某某拿着借款单位为“安龙县悦农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本人)、经办人为肖某某、借款理由为种养殖扶贫项目、借款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找到韦保武。韦保武在未经栖凤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同意,未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署“同意暂借”的意见。同日,该笔借款实际划入了王某某的个人账户。

  韦保武在组织审查期间,能配合组织调查。

  2017年6月,韦保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7年8月,韦保武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分析】

  韦保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如果该案例发生在当前:

  韦保武违规出借扶贫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韦保武被安龙县人民法院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鉴于韦保武在组织审查期间,能配合组织调查,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因此,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合适的。

  政务处分方面,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因此,给予韦保武撤职处分是合适的。

  【执纪者说】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财政扶贫资金是“救命钱”和“高压线”的工作理念,始终把扶贫项目资金作为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找不到空子可钻,真正把每一笔钱都精准投入到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中去。

  (黔西南州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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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发现违规出借扶贫资金问题 财政分局局长被撤职

廉洁黔西南 | 2018年10月31日 09:19:39 | 

巡察发现违规出借扶贫资金问题,财政分局局长被撤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然而,一些负责管理财政扶贫资金的党员干部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肆意妄为,导致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浪费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屡禁不绝。

  【典型案例】

  2017年2月,安龙县纪委收到安龙县法院移送的安龙县财政局栖凤分局支部书记、局长韦保武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违纪问题线索。同年4月,安龙县纪委收到黔西南州委第六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的韦保武涉嫌违规出借财政扶贫资金的违纪问题线索。2017年6月,韦保武被立案审查。

  经查,韦保武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一、违反工作纪律

  2012年7月栖凤财政分局成立后,该局工作人员王某某分管财政分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专户,该专户账户的支票、财务及韦保武的个人私章均由王某某负责管理。韦保武未对个人私章严格管理,未对资金出入账情况严格监管,导致王某某用借款单位为“安龙县悦农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本人)、经办人为肖某某、以借种养殖扶贫项目款为由的借条,仿冒韦保武的签字,并利用自己管理韦保武的个人私章及扶贫资金账务、支票的便利,于2013年7月违规借出扶贫资金20万元。

  二、违反生活纪律

  2013年3月,韦保武与妻子黄某向安龙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期满后,韦保武夫妇未按规定履行清偿责任。2016年3月,安龙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韦保武归还本金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韦保武因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安龙县人民法院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013年1月,安龙县栖凤财政分局工作人员王某某拿着借款单位为“安龙县悦农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本人)、经办人为肖某某、借款理由为种养殖扶贫项目、借款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找到韦保武。韦保武在未经栖凤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同意,未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署“同意暂借”的意见。同日,该笔借款实际划入了王某某的个人账户。

  韦保武在组织审查期间,能配合组织调查。

  2017年6月,韦保武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7年8月,韦保武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分析】

  韦保武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如果该案例发生在当前:

  韦保武违规出借扶贫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以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韦保武被安龙县人民法院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违反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鉴于韦保武在组织审查期间,能配合组织调查,具有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因此,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合适的。

  政务处分方面,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因此,给予韦保武撤职处分是合适的。

  【执纪者说】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财政扶贫资金是“救命钱”和“高压线”的工作理念,始终把扶贫项目资金作为党委政府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的重要载体,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让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找不到空子可钻,真正把每一笔钱都精准投入到需要帮助的贫困群众中去。

  (黔西南州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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