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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被判处罚金5000元

 亮点黔西南讯  近期,黔西南州安龙发生一起雇佣他人驾驶货车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受雇驾驶员受伤起诉雇主赔偿经济损失,雇主却拒不执行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最终,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雇主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杨某,男,1977年生,贵州兴仁县人。杨某本是一名货车司机,并拥有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因生意好,便雇佣周某作为驾驶员帮其跑车。2008年5月份,周某驾驶货车行驶至安龙县海子乡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周某、乘车人龚某受伤。事后周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7万元。杨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却拒不执行,不仅将法院对其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型自卸货车私自变卖,且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6万元直接支付给修理厂,从而导致无法赔付周某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擅自变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但由于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赔付周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付仁高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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