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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3年08月09日 13:59:54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邰秋生

    案情:

    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王某共同商量实施诈骗之事。  后二人来到各个银行附近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张某在某银行旁边遇到丁某某,张某同丁某某搭讪,张谎称其是社保工作人员,可以为丁办理“老年人补助”,张将丁带到一酒楼门前找到王某,并谎称张、王二人分别是社保局工作人员和劳动局工作人员。后张某、王某向丁某某称能为其办理“老年人补助款”,但需要其存折及密码,丁某某便将其存折交给二人并告知密码,张、王二人又谎称让丁回家取身份证等材料才能办理。张、王二人趁丁某某回家取身份证之际,将丁的存折拿到到银行营业大厅办理取款业务。办完取款手续后银行工作人员预将4万元现金交付王某时,同在该银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的公安局民警发现王某举止异常,便将情况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未将4万元交给王某,张某、王某发现事情败露,急速从银行营业大厅离开。

    分歧:

    对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某、王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就本案的分歧作分析:

    第一种观点,即构成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受害人丁某某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二被告人时,丁某某的目的仅是让张、王帮忙把“老年人补助”打进存折里面,并不是把存折里面的4万元钱交给二被告人,丁某某也未意识到二被告人将会把其存折上的钱取走,因此,王某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存折里面的4万元钱取走,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即构成诈骗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实施了欺骗行为,即对受害人丁某某说他们是社保工作人员和劳动局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理“老年人补助”。其次基于欺骗行为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即丁某某在被告人张某、王某的劝说、利诱下自愿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二被告人。根据银行交易习惯只需有存折和密码就可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本案受害人丁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把存折和密码交付给张、王二人的行为应视为其把存折里面现金的处分权交付给二人。再次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害,即被告人张某、王某骗到丁某某的存折和密码后到银行将存折里面的现金取出来。故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张、王二人客观方面上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受害人存折里面的钱取出,但是二人主观上是想骗取丁某某的钱财占为己有。因此,二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故不应认定他们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正如第二种观点所分析,本案中王某、张某在主观上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二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某、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张某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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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8月09日 13:59:54 | 邰秋生

    案情:

    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王某共同商量实施诈骗之事。  后二人来到各个银行附近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张某在某银行旁边遇到丁某某,张某同丁某某搭讪,张谎称其是社保工作人员,可以为丁办理“老年人补助”,张将丁带到一酒楼门前找到王某,并谎称张、王二人分别是社保局工作人员和劳动局工作人员。后张某、王某向丁某某称能为其办理“老年人补助款”,但需要其存折及密码,丁某某便将其存折交给二人并告知密码,张、王二人又谎称让丁回家取身份证等材料才能办理。张、王二人趁丁某某回家取身份证之际,将丁的存折拿到到银行营业大厅办理取款业务。办完取款手续后银行工作人员预将4万元现金交付王某时,同在该银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的公安局民警发现王某举止异常,便将情况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未将4万元交给王某,张某、王某发现事情败露,急速从银行营业大厅离开。

    分歧:

    对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张某、王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就本案的分歧作分析:

    第一种观点,即构成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受害人丁某某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二被告人时,丁某某的目的仅是让张、王帮忙把“老年人补助”打进存折里面,并不是把存折里面的4万元钱交给二被告人,丁某某也未意识到二被告人将会把其存折上的钱取走,因此,王某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存折里面的4万元钱取走,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即构成诈骗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首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实施了欺骗行为,即对受害人丁某某说他们是社保工作人员和劳动局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理“老年人补助”。其次基于欺骗行为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即丁某某在被告人张某、王某的劝说、利诱下自愿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二被告人。根据银行交易习惯只需有存折和密码就可以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本案受害人丁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把存折和密码交付给张、王二人的行为应视为其把存折里面现金的处分权交付给二人。再次受害人财产遭受损害,即被告人张某、王某骗到丁某某的存折和密码后到银行将存折里面的现金取出来。故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虽然张、王二人客观方面上是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受害人存折里面的钱取出,但是二人主观上是想骗取丁某某的钱财占为己有。因此,二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故不应认定他们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正如第二种观点所分析,本案中王某、张某在主观上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且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二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某、张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结果: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张某以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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